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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环函〔2021〕527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推动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十四五”VOCs减排目标顺利完成,现将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统筹谋划,精心组织落实
各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照《通知》关于开展重点任务和问题整改“回头看”要求,建立“十三五”未完成的重点任务和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台账,加快推进问题整改,确保2021年9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治理台账和整改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环大气〔2021〕65号文附件),组织《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企业清单(2021年版)》(粤环函〔2021〕394号)(以下简称《2021年清单》)中的企业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于2021年12月底前自行完成一轮排查工作。对《2021年清单》中的工业企业(不含加油站和油气仓储企业)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对加油站、油气仓储企业进行抽查,指导问题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采取立行立改、限期整改相结合的方式,于2022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2022年5月底前将涉VOCs企业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见附件1)、工作总结报省生态环境厅。
二、做好《通知》与已开展工作相衔接
对2020年生态环境部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反馈涉VOCs治理问题的企业实施重点管理。加快落实《关于开展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办函〔2021〕79号),重点督促C级和B级企业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制定VOCs重点监管企业管理手册(参考模板见附件2),尽早实现转型升级。积极协调配合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国家最新发布的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VOCs含量限值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和使用不符合标准限值要求的违法行为。
三、精准掌握涉VOCs重点企业排放底数,扎实推进“十四五”VOCs总量减排
VOCs总量减排已纳入“十四五”约束性指标,各地市要结合生态环境部本次涉VOCs企业排查整治,扎实做好“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信息填报和审核工作,进一步摸清全省涉VOCs重点企业排放底数,加快推动“监管系统”内企业排放量与排污许可管理挂钩,夯实“十四五”期间VOCs总量减排基础。“监管系统”中企业的治理状况将作为评价各地市VOCs管理成效的重要依据,其企业VOCs排放量将作为各地市“十四五”总量减排的重要基础,其企业VOCs削减量将作为各地市新改扩建项目VOCs总量替代的主要来源。
附件:1.涉VOCs企业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
2.广东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管理手册(参考模板)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