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VOCs管控台账清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05-08
  • 实施时间: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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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要点
  • 发文部门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文号 粤环办函〔2020〕19号
  • 适用对象 VOCs管控台账
知识库 / 挥发性有机物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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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VOCs管控台账清单的通知

粤环办函〔2020〕19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监管企业台账管理,准确掌握企业VOCs排放和治理状况,精准帮扶企业扎实推进VOCs综合整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我厅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VOCs管控台账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相关企业实施。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5月8日

(联系人及电话:许技科020-87532485)



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VOCs管控台账清单


台账类别

台账清单

说明及要求

相关依据

VOCs原辅材料台账

原辅料名称及用量信息

1.采购单

(或称“采购记录”)

准备近三个月台账备查

(HJ944—2018)4.4.2、(环大气〔2019〕53号)

2.出库记录

(或称“出库单”)

准备近三个月台账备查

(HJ944—2018)4.4.2、(环大气〔2019〕53号)

3.VOCs物料用量及VOCs含量信息表

准备近一年及近一个月汇总信息一览表备查

(HJ944—2018)4.3.2、(环大气〔2019〕53号)

VOCs用量、含量等信息

4.VOCs物料检测报告

所有涉VOCs材料都需提供。
  两份材料二选一即可,要求材料中需体现组分质量比含量(%),或者体现物料VOCs质量浓度(mg/L)。

(环大气〔2019〕53号)

(环大气〔2019〕53号)

5.VOCs物料物质安全说明书(MSDS)

VOCs废气处理设施台账

VOCs有机废气治理设施设计方案

6.VOCs有机废气治理设施设计方案


(环大气〔2019〕53号)

7.VOCs有机废气治理工程项目合同


(HJ2026-2013)、(HJ2027-2013)、(HJ 1093-2020)

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台账

8.治理设施运维管理操作手册


(HJ2026-2013)、(HJ2027-2013)、(HJ 1093-2020)

9.治理设施日常监管台账记录

包括各类吸附剂、吸收剂和催化剂的更换记录,热源、光源、等离子体源及其它辅助设备的维护维修记录等

(HJ944—2018)4.3.3

有机废气监测报告

10.有机废气监测报告

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近半年内VOCs排放情况监测报告,应含有组织排放浓度,有组织排放排放速率、VOCs废气治理效率、风量数据、厂区及厂界VOCs浓度、是否满足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等

(HJ944—2018)4.3.4

危废台账

废溶剂、废抹布、废油漆桶、废活性炭、废灯管等二次污染物处置记录

11.危废处置合同

提供最新的危废处置合同备查

(环大气〔2019〕53号)

12.转移联单

准备近一年所有联单记录备查

(环大气〔2019〕53号)

13.危废处理方资质佐证材料

如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

(环大气〔2019〕53号)

其它辅助资料

“一企一方案”相关资料

14.VOCs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方案”

仅针对省控、市控重点监管企业

(粤环函〔2016〕1054号)、(粤环办函〔2017〕181号)

15.VOCs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方案”的实施计划

仅针对省控、市控重点监管企业

(粤环函〔2016〕1054号)、(粤环办函〔2017〕181号)

16.“一企一方案”专家评审意见

仅针对省控、市控重点监管企业

(粤环函〔2016〕1054号)、(粤环办函〔2017〕181号)

17.企业现场核查评分表

仅针对省控、市控重点监管企业

(粤环函〔2016〕1054号)、(粤环办函〔2017〕181号)

18. 一企一策综合整治总结报告(或称“整改情况详细说明”)

仅针对省控、市控重点监管企业

(粤环函〔2016〕1054号)、(粤环办函〔2017〕181号)

环评资料

19.环评报告书/环评报告表


(HJ944—2018)4.3.3

20.环评批复文件


(HJ944—2018)4.3.3

说明:

1.省控、市控重点监管企业,需要建立序号1-19台账材料;

2.非重点企业,需要建立序号1、2、4-12、18-19台账材料;

3.以上材料均需保留三年及以上记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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