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煤耦合污泥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发布时间:2021-04-07
  • 实施时间: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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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库 / 排污许可 / 行业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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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制定背景

随着本市污染防治工作的不断推进和相关处理技术的持续升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作为市政污水处理的副产物,其有效处理、安全处置是水污染控制的关键环节。对于本地区而言,燃煤电厂掺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污泥填埋导致的土地资源耗竭,以及可能存在的二次污染等问题。但目前国家和本市尚无燃煤电厂掺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仅参照《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63-2016)和《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进行管控,存在着污染物控制指标不合理、管控要求不完整、氧含量折算不一致等问题。为更有效合理地控制电厂耦合掺烧污泥过程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障燃煤电厂耦合掺烧污泥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上海市燃煤电厂耦合掺烧污泥相关技术和管理水平的进步,进一步提升本市高质量发展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行业排放标准。

二、标准制定过程

自该标准的制定工作以来,市生态环境局多次召开会议,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于20201110日至1210日在网上公开标准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生态环境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各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委办局、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申能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上电漕泾发电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意见。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110日组织召开专家技术审查会并通过。

三、标准的适用对象及主要内容

标准的适用对象为600MW及以上机组的掺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主要内容包括入炉掺烧污泥的特性要求、允许污泥掺烧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类、二噁英类等污染物因子的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工艺过程环保措施要求和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四、标准的限值

标准规定了最大允许污泥掺烧率、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钒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以及烟气黑度),较于现执行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63-2016和《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除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与DB31/963-2016要求相同外,其它各污染物限值均有不同程度收严。

五、标准的实施时间

在实施时间方面,综合考虑本市燃煤耦合污泥发电企业现有基础及提标改造所需时间,新建企业在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给予两个月的改造过渡期,过渡期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21731日。

六、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七、标准文本的获取方式

标准颁布后,将会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sthj.sh.gov.cn/)上全文公布,大家可自行前往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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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燃煤耦合污泥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291-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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