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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最严格草原生态保护制度,有效解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破坏草原生态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征占用草原行为,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切实从制度机制上加强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草原保护管理工作,持续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在祖国北疆构筑起万里绿色长城。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草原上新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落实最严格的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在草原生态红线内严禁乱采滥挖、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其他草原除经依法依规批准的保障国家能源战略安全项目外,不得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在开展前期工作时,应征求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严格执行国家林草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等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制度,把先预审、再立项、后建设的源头把控原则落到实处。矿产资源在勘查时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届满后,使用草原的单位应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林草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等部门)
(二)严格规范草原上已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对依法批准的草原上已建和在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和草原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在依法确定的矿区范围外平面增扩面积,不得未经批准由井工开采变为露天开采,严格控制排渣场、排土场、煤矸石堆场、场区道路占用草原面积。对申请接续用地占用草原的,要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对原有矿山用地进行相应治理后,方可申请使用草原,资源枯竭服务期满后退出并恢复植被。严格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自治区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和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要求,切实解决已建煤矿等矿产资源领域遗留问题。(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林草局等部门)
(三)严格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标准,因地制宜开展生态修复,提升废弃矿山、采矿沉陷区和煤田(矸石)火区治理效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督促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切实做好被占用草原的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对无责任主体的矿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履行修复治理主体责任,在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分类、分区、分阶段组织实施。鼓励企业修复无主矿山,并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利用修复后的土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科研单位,制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健全绿色矿山标准体系,提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水平。(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林草局等部门)
(四)严格监管草原矿产资源开发。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草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责任,督促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林草、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一步做好草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形成监管合力。自然资源部门要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管,严格落实绿色矿山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强化矿山“三废”治理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监管工作。林草部门要加大矿区草原保护监督巡查力度,做好日常监管工作。水利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草原矿区水资源保护监管工作。充分利用“天空看、地面查”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全覆盖式监督检查,实现全方位监测监管,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开发矿产资源。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整改销号制度。(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林草局、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水利厅、能源局等部门)
(五)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占用草原行为。各级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占,以临时名义长期占用草原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对拒不履行整改义务,乱占滥用草原的企业,依法列入诚信体系“黑名单”。对矿产资源开发中违法占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公安厅、林草局等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依法保护管理草原主体责任,正确处理经济建设和草原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始终保持草原生态保护建设的战略定力,及时研究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草原生态保护问题,完善草原生态保护和矿山综合治理责任制,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确保草原生态安全。
(二)强化部门配合。自治区由林草部门牵头,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改革、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草原生态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各盟市、旗县(市、区)也要参照建立相应机制。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出政策建议,审定盟市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阶段性任务,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三)强化跟踪问效。认真落实草原生态保护监督、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失责追责”制度,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于每年2月底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矿产资源开发中草原生态保护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2021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