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码头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修 订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22年度新立项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交办水函〔2022〕697号)要求,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有关单位,在《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试行)》(JTS 196-12-2017)的基础上,通过广泛调查研究,总结我国码头油气回收处理设施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运维的经验,征求行业内外的意见和建议,参考国外码头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及先进经验,并结合近年来我国码头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建设发展需要编制而成。
本规范共分7章和1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规范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计、施工、调试、运行和维护。
试行规范自2017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码头油气回收设计、建设和运行使用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随着大量建设和使用经验的积累、油气排放标准和回收设施安全要求的完善与提高、回收技术和处理工艺的发展与进步,试行规范不能满足实际技术需求的情况愈加突出。为更好地适应我国码头油气回收建设需要,提高码头油气回收设计建设及运行的可靠性、适宜性和规范性,进行本次修订。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变更了适用范围,将原油和汽油、石脑油、航空煤油、溶剂油、芳烃等或类似性质石油化工品的装船油气回收设施变更为码头船舶装载过程中相应温度下的真实蒸气压大于5.2kPa(A)的挥发性有机物料的装船油气回收处理设施;
2.增加了油气处理装置和化学法处理工艺,明确了油气处理装置的防火间距;
3.优化了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设计方法,要求能力设计应适应油气排放量和浓度的变化,宜通过实测确定。
4.增加了码头油气回收设施与船舶相关设施对接的技术要求。
5.加强了设施的安全设计,包括安全设备及控制系统的配置要求。
本规范第7.1.2条和7.1.3条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为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参加单位为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石化安全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认证公司。
2 术 语
2.0.1 船载挥发性有机液体物料 Shipborne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Materials
码头船舶装载作业过程中相应温度下的真实蒸气压大于5.2kPa(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物料。
2.0.2 油气 Vapour
船载挥发性有机液体物料在船舶装载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气体及其与其他气体的混合气体的总称。
2.0.3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 Vapour Recovery and Treatment Facilities
对船舶装载过程中挥发的油气进行回收处理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油气收集系统、船岸安全装置、油气输送管道系统、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装置及其配套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2.0.4 油气收集系统 Vapour Collection System
在码头前沿利用输气臂或软管与船舶货物蒸气管汇接口连接进行油气收集的系统。
2.0.5 船岸安全装置 Dock-to-Ship Safety Units
设置于码头前沿油气收集管道上的安全保护设施。一般由快速切断阀、压力检测、气液分离器、含氧量检测、油气浓度测定仪、温度检测、阻火设备、惰化系统等组成。
2.0.6 油气输送管道系统 Vapour Transportation Pipe System
连接油气收集系统、船岸安全装置、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对油气进行输送的系统,主要包括油气输送风机、阻火器、阀门和管道等。
2.0.7 油气回收装置 Vapour Recovery Units
用吸附法、吸收法、冷凝法、膜分离法或其组合等物理方法对油气进行回收的装置。
2.0.8 油气处理装置 Vapour Treatment Units
采用燃烧法、氧化法等化学方法对油气进行处理的装置。
3 基本规定
3.0.1 装载挥发性有机液体物料的码头应设置油气回收处理设施。
3.0.2 码头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应遵循技术安全可靠、绿色低碳、环境效益兼顾经济效益的原则,并应符合码头正常作业和安全、消防、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3.0.3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设计除应满足码头总平面和装船工艺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船舶油气回收安全技术要求》(JT/T1346)的有关规定。
3.0.4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设计应对设施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采取合理可行的个体防护和安全措施。
3.0.5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排放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石油仓储企业储罐相连的码头,其尾气有机气体含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等的有关规定。
(2)与石油化工、煤化工企业储罐相连的码头,其有机气体含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等的有关规定。
3.0.6 油气凝缩液的临时储存和处置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4 设 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设计应包括油气收集系统、船岸安全装置、油气输送管道系统、油气回收装置或油气处理装置及相关配套设施的设计。
4.1.2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应根据油气排放量和浓度的变化确定,宜通过实测确定,当没有实测数据时最大处理能力宜按液体货物装船体积流量的1.25倍确定。
4.1.3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布置应便于安装、操作和检修,并不得影响码头装卸作业。
4.1.4 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宜布置在码头后方的陆域部分。当布置在码头上时,不得采用可能产生明火或处理温度高于油气引燃温度的处理工艺。
4.1.5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排放管、吸附罐、吸收塔等高耸设备应进行防风设计。
4.1.6 多泊位或同一泊位不同介质共用油气回收系统时,应满足系统安全运行需要。对可能发生化学反应且对回收系统产生安全隐患的不同介质,不得共用管道和油气回收处理装置。不同介质的油气经过预处理消除安全隐患后,可共用一套油气回收处理装置。
4.1.7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宜全自动运行,并应具备现场手动操作和控制室远程操作功能。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启停宜与罐区装船泵和船岸安全装置联锁。在进行油气回收处理作业时,码头、罐区装船泵房和船舶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
4.1.8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油气管道及其组成件应按压力管道标准进行设计。
4.1.9 阻火器的类型和技术安全等级应根据油气的火焰传播速度、油气在实际工况下的最大实验安全间隙值和安装位置确定,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第6部分:安全防护》(GBT20801.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