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执行时段的复函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执行时段的复函
环评函〔2022〕91 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执行时段请示的函》(宁环函〔2022〕6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建设项目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后发生调整的,按照《关于磷化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及污染排放有关问题法律适用的复函》(环办执法函〔2021〕513号)中“如建设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则不属于重大变动界定范畴”执行。已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后续发生调整应判定是否属于改建、扩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特此函复 。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