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 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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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各直属单位:

现将《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环发〔2020〕1号)同时废止。本基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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