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智云平台创始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入库专家、中华环保联合会综合技术专家组委员、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环保管家精讲班高级讲师,土壤导则编制参与人,毛驴说原创。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和《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现将2020年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覆盖、分级分类、落实去向”的工作思路,优化上海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体系,完善信息系统;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主体责任,通过产生、贮存、收集、利用、处置全过程管理情况填报,形成从源头到末端的闭环管理;同时通过相关信息的复核、现场核查和意见反馈,督促企业不断提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水平。
二、工作原则
全覆盖原则。此次填报范围覆盖所有工业行业,填报单位覆盖“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中登记的工业企业,填报环节覆盖产生、贮存、收集、利用、处置各环节。
分级分类原则。按照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部署,在全面推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情况报告的同时,重点聚焦环境污染风险高、处理处置难度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类别,以及管理薄弱、转移环节过多、最终利用处置去向不明、跨省转移文件缺失等落实《固废法》要求不到位的企业。
落实去向原则。聚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外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市内落地点,调查有关设施的具体位置和管辖权属,督促企业形成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管理闭环。
三、填报范围
本市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包括“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中登记的工业企业,以及其他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纳入报送的工业企业。
已于2020年关停或明确将于2021年关停的单位,不纳入本次填报范围。
四、工作内容
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在“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http://61.129.59.16:10080/index.jsp)中完成信息报送,确保填写的信息完整、准确、真实。
产废单位在填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年度管理情况前,应在信息系统中按要求完善本单位的“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和“固体废物接收单位”,在“固体废物接收单位”中应添加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所有环节的接收单位信息。产废单位在填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去向时,需从本单位添加的“固体废物接收单位”中选择。
年度填报内容包括产废单位基本情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别、数量、贮存、自行处置利用、转移处置利用等情况(详见附件2)。产废单位产生的每一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均应填报至最终利用处置单位。
五、进度安排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包括培训、在线填报、数据复核、重点单位现场核查等环节。
(一)2021年3月,工作部署阶段
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工作通知,培训并部署相关工作,明确工作要求和任务分工。
(二)2021年3月,产废单位填报阶段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按照工作要求,3月底前完成填报,通过信息系统提交至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自行打印填报表并留存。市节能减排中心做好技术支持工作,复核重点产废单位填报信息。
(三)2021年4月至5月,重点单位现场抽查阶段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技术支持单位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选取100家左右重点单位开展现场核查,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重点加强对未落实最终利用处置单位、固体废物转移环节超过三次、跨省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但未提供跨省转移利用备案或审批文件,以及报告数据与其他来源数据有较大出入等单位的现场核查。同时以重点产废单位为核心开展对下游收集、利用、处置等接收单位的链式核查,加强对固体废物去向不明、与产废单位填报数据不一致等接收单位的核查,并将相关问题反馈产废单位。
(四)2021年6月,填报工作评估及总结
总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情况报告工作过程中的成效和问题,并予以调整完善。
六、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填报工作,统筹协调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市固化管理中心按照工作方案部署,具体负责协调推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报工作。市节能减排中心负责技术支撑,牵头组织相关技术支撑单位优化调整信息系统,开展培训、数据复核、现场核查等工作,并对工作开展评估。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填报工作,完善填报单位范围,督促相关单位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组织协调前期培训、数据复核和现场核查等工作。
联系人: 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 李 健 电话:23117304
市固化管理中心 唐 杰 电话:24011516
市节能减排中心 孙 腾 电话:63897273
市节能减排中心 何淑英 电话:63897272
附件: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表(2021年版)
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信息表
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现场核查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1日
附件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表(2021年版)
代码 | 名称 | 说明 | |
0 | 0 | 冶炼废渣 | 指金属冶炼(干法和湿法等)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包括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金属冶炼废物。 |
1 | 1 | 粉煤灰 | 又称飞灰或烟道灰。指锅炉、煤粉炉在燃煤过程中产生的烟气中的细灰,主要从烟道气体收集而得,应与其烟尘去除量基本相等。 |
2 | 2 | 炉渣 | 指燃烧设备从炉膛排出的灰渣,不包括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 |
3 | 3 | 煤矸石 | 指与煤层伴生的一种含碳量低、比煤坚硬的黑色岩石。通常由煤矿开采、洗煤及耗煤企业排出。 |
4 | 4 | 尾矿 | 用各种选矿法将矿物分选出来以后剩下的脉石,含矿浆物和干砂物。 |
5 | 5 | 脱硫石膏 | 指废气脱硫的石灰石/石膏法工艺中,吸收剂与烟气中二氧化硫等反应后生成的副产物。 |
6 | 6-1 | 市政污泥 | 市政污水处理厂。 |
6-2 | 综合废水处理污泥 | 集中工业园区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 | |
6-3 | 金属工业废水污泥 | 金属加工生产过程产生的沉淀、物化、脱磷、脱氮等污泥。 | |
6-4 | 印染污泥 | 纺织染整过程中产生的物化和生化污泥。 | |
6-5 | 含氟污泥 | 含氟废水处理产生的氟化钙渣和污泥。 | |
6-6 | 食品加工行业废水污泥 | 食品加工、屠宰等行业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 |
6-7 | 盐泥 | 制碱工业中,以食盐为主要原料用电解方法制取氯、氢、烧碱过程中排出的废渣和泥浆,主要含有镁、铁、铝、钙等的硅酸盐和碳酸盐。 | |
6-8 | 硼泥 | 生产硼酸、硼砂等产品产生的废渣,为灰白色、黄白色粉状固体,呈碱性,含氧化硼和氧化镁等组分。 | |
6-9 | 制水厂污泥 | 制水厂产生的污泥。 | |
6-98 | 其他有机污泥 | 其他行业产生的废水处理有机污泥。 | |
6-99 | 其他无机污泥 | 其他行业产生的废水处理无机污泥。 | |
8 | 8-1 | 皮革废物 | 工业生产、加工、使用及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皮革废料及边角料、碎料(包括皮革鞣制、加工制品的废物和边角料)。 |
8-2 | 废塑料 | 工业生产、加工、使用及回收过程中产生的废PET、废ABS、废PVC、废PE、废PP、废PS塑料及其他塑料。 | |
8-3 | 废橡胶 | 工业生产、加工、使用及回收过程中产生的废橡胶,包括废橡胶轮胎及其碎片。 | |
8-4 | 纺织废物 | 工业生产、加工、使用及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纺织废物。 | |
8-5 | 废木材 | 工业生产、加工、使用及回收过程中产生的废木材。 | |
8-6 | 中药残渣 | 中药生产、加工中产生的残渣类废物。 | |
8-7 | 动物残渣 | 指动物原材料(如:猪肉、鱼肉等)加工后产生的剩余残物。 | |
8-8 | 粮食及食品加工废物 | 指粮食和食品加工中产生的废物(如造酒业中的酒、豆渣、食品罐头制造业的皮叶、茎等残物等)。 | |
8-9 | 含氮有机废物 | 在有机和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业、印染业、化肥制造业中产生的含氮有机废物。 | |
8-10 | 矿物型废物 | 包括废陶瓷、铸造型砂、金刚砂等矿物型废物,不包括废玻璃。 | |
8-11 | 工业粉尘 | 各种除尘设施收集的工业粉尘(不包括粉煤灰,包括电子、汽车、冶金、机械加工、纺织等行业在生产作业中收集的各种粉尘)。 | |
8-12 | 金属氧化物废物 | 铁、镁、铝等金属氧化物废物(包括铁泥)。 | |
8-13 | 磷石膏 | 洗衣粉厂、磷肥或其他磷产品制造过程中产生的磷石膏。 | |
8-14 | 其他工业副产石膏 | 钛石膏(硫酸法生产钛白粉产生的石膏)、氟石膏(氢氟酸生产过程产生的硫酸钙氟化钙废渣)、盐石膏(制盐工业或盐场海水浓缩时产生的副产石膏)、柠檬酸渣(食品化工业采用石灰法制取柠檬酸产生的副产石膏)、硼石膏(硼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石膏)等,不含脱硫石膏和磷石膏。 | |
8-15 | 含钙废物 | 在工业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排除在危险废物之外的废弃电石渣、石灰石等含钙类废物,包括电石渣、废石、造纸白泥、氧化钙等废物,不包括各类副产石膏和含氟污泥。 | |
8-16 | 金属和合金边角料碎料 | 有色金属(铜、铝、锌、锡等金属及其合金)和黑色金属(铁、铬、锰等)在机械加工时产生的屑、灰和边角等废料;覆铜板、铝合金、镍铬合金、金属混合废料等。 | |
8-17 | 废旧设备 | 生产活动中产生的电线电缆、锅炉、机器设备等废物。 | |
8-18 | 赤泥 | 制铝工业提取氧化铝时产生的废渣。 | |
8-19 | 废玻璃及制品 | 工业生产、加工、使用及回收过程中产生的废玻璃。 | |
8-20 | 废照明材料 | 工业生产、加工、使用及回收过程中产生的废日光灯(含汞和荧光粉的除外)、废白炽钨灯、废LED灯。 | |
8-21 | 废动力电池 | 工业生产、加工、使用及回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磷酸铁锂电池、三元锂电电池、钴酸锂电池、镍氢电池、燃料电池等。 | |
8-22 | 废保温耐火材料 | 工业生产、加工、使用及回收过程中产生的保温岩棉、耐火砖、玻璃棉等保温耐火材料废料。 | |
8-23 | 废催化剂 | 废有机材料催化剂、无机金属材料催化剂、无机非金属材料催化剂、混合材料催化剂,危险废物除外。 | |
8-24 | 废吸附剂 | 活性炭、分子筛、喷涂吸附石灰、废交换吸附树脂等,危险废物除外。 | |
8-98 | 其他无机废物 | 不属于表中任意一种废物的无机废物。 | |
8-99 | 其他有机废物 | 不属于表中任意一种废物的有机废物。 |
附件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现场核查要点
被核查单位应准备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统计台账;
2.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文件;
3.自行贮存设施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张贴环保图形标志等污染防治工作介绍;
4.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工艺相关介绍文件;
5.一般工业固废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委托书面合同、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的情况介绍及相关的资质、环评文件等、委托利用处置具体方式介绍文件,受委托方提供的反馈信息(实际运输、利用、处置情况等,受托方建立的一般工业固废管理台账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