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智云平台创始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入库专家、中华环保联合会综合技术专家组委员、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环保管家精讲班高级讲师,土壤导则编制参与人,毛驴说原创。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巩固我区“十三五”重金属污染防控成果,进一步推进“十四五”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重金属“十四五”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29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联系人:张玺 <0951>5160971)
“十三五”时期,宁夏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工作超额完成国家下达任务,重金属污染防控取得积极成效。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强化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有效防控“十四五”时期涉重金属环境风险,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控重金属环境风险为目标,以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为抓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深入打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为促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供坚强安全保障。
二、主要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1%,重点行业绿色发展水平较快提升,重金属环境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有效防控重金属污染风险。
到2035年,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防控制度和长效机制,重金属污染治理能力、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全区重金属环境风险得到全面有效管控。
(二)年度目标
2022年,更新全口径清单,基本摸清产生、使用、排放铊和锑企业的底数、排放种类和数量;
2023年,涉重金属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0.5%。
2024年,全面开展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基本完成国家下达的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目标,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累计比2020年下降1%。
2025年,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率达到100%,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目标。
三、防控重点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砷、铊和锑,并对铅、汞、镉、铬和砷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
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
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6个行业。
四、主要任务
(一)分类管理,完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
1.完善全口径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各市生态环境局全面排查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 工业企业信息,将其纳入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以下简称“全口径清单”);每年结合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环评批复、环境监测、日常执法等情况,及时增补新、改、扩建重点行业企业信息和漏报企业信息,开展全口径清单更新,抽查核验,并于12月30前将核验结果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技术人员对各市上报结果进行审核,并于次年1月30日前在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按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有关规定,将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2.加强重金属污染物减排分类管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根据各地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基数和减排潜力,分档确定各市减排目标;按重点行业以及重点重金属,实施差别化减排政策。各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摸排企业情况,挖掘减排潜力,以结构调整、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为主要手段,将减排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企业,推动实施一批重金属减排工程,持续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3.推行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依法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于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审核,依据生态环境部有关要求进行核算。以2020年生态环境部认可的重点行业企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基数,对重金属基础总量、实际排放量、排污许可量数据差异较大的企业,探索通过实测排放量、产能核算、工艺对比、排污权交易等方式合理调配全区重金属排放量总量,推动涉重金属企业绿色可持续发展,许可证审批核发部门将重点行业减排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落实到排污许可证,减排企业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重点行业企业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核发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并载明削减措施、减排量,作为总量替代来源的还应载明出让量和出让去向。到2025年,企业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和执行报告数据基本实现完整、可信,有效支撑重点行业企业排放量管理。
4.探索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在统筹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金属环境风险防控水平、高标准落实重金属污染治理要求并严格审批前提下,对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直接相关的重点项目,可在环评审批程序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对利用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特别是以历史遗留涉重金属固体废物为原料的,在满足利用固体废物种类、原料来源、建设地点、工艺设备和污染治理水平等必要条件并严格审批前提下,试行在环评审批程序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
(二)严格准入,优化涉重金属产业结构和布局
5.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符合“三线一单”、产业政策、区域环评、规划环评和行业环境准入管控要求。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办法》要求,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原则,各地级市可自行确定重点区域,重点区域遵循“减量替代”原则,减量替代比例不低于1.2:1。建设单位在提交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总量来源原则上应是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当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量无法满足时可从其他重点行业调剂。严格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建立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审批、重金属总量核准及排污许可证核发会商工作机制。
6.依法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和优化企业布局。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等要求,推动依法淘汰涉重金属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标准,结合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对长期停产无复产能力和长期整改仍达不到生态环境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的产能关闭退出。禁止新建用汞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工艺。推动涉重金属产业集中优化发展,新建、扩建的重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企业优先选择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
(三)突出重点,深化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治理
7.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组织编制重金属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确保全区重点行业企业“十四五”期间依法至少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强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控,重点关注原辅料中的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补充成分分析,减少使用高镉、高砷或高铊的矿石原料。加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艺的开发和应用,加大重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清洁生产改造力度,积极推动竖罐炼锌设备替代改造和铜冶炼转炉吹炼工艺提升改造。鼓励电镀行业企业采用三价铬和无铬钝化工艺。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生态环境局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每年组织一次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汞触媒生产和回收企业信息调查,确保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生产每吨聚氯乙烯用汞量不得超过49.14克,并持续稳中有降。到2025年底,重点行业企业基本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8.推动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2022年年底前各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一次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排查取缔非法冶炼、电镀企业,推进重点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自2023年起,新建铅锌冶炼和铜冶炼行业(含再生金属行业)企业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要加强生产车间低空逸散烟气收集处理,有效减少无组织排放。排放汞及汞化合物的企业应当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控制并减少汞及汞化合物的排放和释放。
加强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环境管理。重点行业企业加强废渣场环境管理,完善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措施,各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废渣场环境监管,每年组织废渣场管理情况检查,确保环境污染防治措施高标准落实。推动锌湿法冶炼工艺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浸出渣无害化处理系统及硫渣处理设施。严格废铅蓄电池、冶炼灰渣、钢厂烟灰等含重金属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管理,防止二次污染。
9.开展涉镉涉铊企业排查整治行动。各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工作方案》(宁环发〔2021〕79号)开展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涉铊企业排查,全面排查重有色金属冶炼、钢铁、涉及硫铁矿制硫酸的硫酸制造和磷肥制造、含铊灰渣利用等行业涉铊原辅材料的选用、储存及运输全面摸清涉铊企业底数,指导督促涉铊企业建立铊污染风险问题台账并制定问题整改方案;指导典型涉铊企业废水治理设施除铊升级改造。构建涉铊企业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督促企业对矿石原料、主副产品和生产废物中铊成分进行检测分析,严格执行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达标要求,实现铊元素可核算可追踪,严防铊污染问题发生。
10.推进涉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排查与治理。结合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防治、清废行动等专项工作,综合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等手段,全面推动历史遗留矿山污染排查。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以灵武市、青铜峡市和中宁县为重点,有序推进冶炼废渣和河道底泥等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工作,加强涉锰企业污染整治。以防控环境风险为核心,实施分类整治,对问题复杂、短期难以彻底解决的问题,要以保障人体健康为优先目标做好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地、耕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全口径清单内已淘汰关闭企业,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开展企业淘汰关闭后续工作。
(四)健全制度,加强重金属污染监管执法
11.强化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体系,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在涉铊涉锑行业企业分布密集区域下游,依托水质自动监测站加装铊、锑等特征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排放镉等重金属的企业,应依法对周边大气镉等重金属沉降及耕地土壤重金属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大气重金属沉降造成耕地土壤中镉等重金属累积的风险,并采取防控措施。鼓励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企业在重点部位和关键节点应用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视频监控和用电(能)监控等智能监控手段。
12.强化涉重金属执法监督力度。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严查电镀、铅锌冶炼、铜冶炼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批建不符等情况。各市生态环境局将重点行业企业及相关堆场、废渣场等设施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涉重金属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监管力度,对重金属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出许可排放量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对可能存在超标排放的企业联合监测和执法部门开展监督性监测,严查监测数据造假,加强工业园区地下水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查,防范涉重金属集中排放区域的环境风险隐患。依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含重金属危险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强化涉重金属污染应急管理。督促重点行业企业依法依规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储备相关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梳理排查以重点行业企业为主的工业园区,建立涉重金属工业园区清单,重点排查园区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以及环境应急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加强园区地下水及周边敏感目标保护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各市生态环境局结合“一河一策一图”将涉重金属污染应急处置预案纳入本地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升环境应急处置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分解工作任务。各地级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年度减排目标,将减排目标分解到具体企业,明确企业是落实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任务、实现减排目标的责任主体;将对涉重金属行业专项执法检查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建立内部协同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市工作方案于2022年10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
(二)压实减排责任。督促涉重金属行业企业加大资金投入,规范日常管理,严格依法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金属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属地管理,健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对重金属污染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依规依纪问责。
(三)定期调度进展。各地级市生态环境局要建立全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调度和成效评估机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半年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总量替代清单、减排工程实施清单,每年12月30日前将当年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进展、减排评估结果和动态更新后的全口径企业清单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根据各地市生态环境局工作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帮扶。对于进展滞后的地区实施预警,对未执行总量替代政策的进行通报。
(四)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各地级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土壤污染防控等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合理使用资金,组织申报中央和省级项目储备库,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支持涉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治理等工作。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探索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纳入自治区排污权交易范围。
(五)鼓励公众参与。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披露重金属相关环境信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置企业公众开放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各地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重点行业企业非法生产、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超标排放、倾倒转移含重金属废物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