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领-互助-共享
各地级以上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要求,推动产业园区绿色发展,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做好我省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简称规划环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评
(一)开展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范围。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转移工业园等产业园区以及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其他各类产业园区(统称产业园区),在编制(修编)开发建设规划时应当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简称规划环评报告)。在规划审批前,报送相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审查规划环评报告。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依法重新或者补充开展规划环评工作。依托产业园区发展的产业集聚地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集中区等区域可开展规划环评,鼓励保税区、保税港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依托所在区域的产业园区统一开展规划环评。
(二)落实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主体责任。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是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规划环评报告的质量和结论负责,在产业园区规划实施过程中认真落实规划环评要求,并接受所属人民政府的监督。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在编制(修编)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时,同步组织开展环评工作,并在工作过程中依法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涉及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且跨区域环境影响的规划,还应依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环评会商。对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未依法重新或补充开展规划环评的,必要时移交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办公室跟踪督办。对可能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或对环境有其他重大影响,实施五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调整的规划,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将评价结论报告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对评价结果作出反馈。
二、严格规划环评审查把关
(三)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的召集审查权限。规划环评报告原则上由批准该产业园区设立、同意扩区或者区位调整的人民政府所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审查。产业集聚地以及县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集中区等区域的规划环评报告由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召集审查。电镀、印染、鞣革、化学制浆等专业园区规划环评报告由省生态环境厅召集审查。按规定应由省生态环境厅召集审查的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横琴新区、东莞市以及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等行政区域内的产业园区的规划环评报告,由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召集审查。
(四)完善规划环评审查程序。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报送的规划环评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技术评估时间除外),根据规划内容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审查小组应形成客观、公正、独立的审查意见。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制订规划环评报告审查程序,明确报审材料、审查时限等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召集审查前委托技术单位开展技术评估,不断提高规划环评审查能力。
(五)突出规划环评审查重点。审查规划环评报告应充分衔接《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所在地市级“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及相关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新设立的产业园区,审查时应重点关注规划方案以及优化调整建议的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等;对规划已实施的产业园区,重点关注回顾性评价内容、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优化调整建议的可行性等。对存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规划环评报告,应提出修改后重新审查或不予通过的意见。
三、切实发挥规划环评效力
(六)强化规划环评要求落实。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制定规划环评监管方案(2021-2023年)和年度实施工作方案,结合生态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三年内完成对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2013年7月以来召集审查的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报告及审查意见的相关要求落实情况的全覆盖核查。核查时,应重点关注规划环评报告结论及审查意见提出的准入要求、避让敏感区等优化调整建议、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以及环保基础设施、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环境监测体系等环保对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核查发现的规划环评落实方面的问题,应当提出具体处理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跟踪监管,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后,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产业园区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管,强化对重污染或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产业园区的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依法开展执法监测,落实监管责任。
(七)强化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严格落实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引导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入园发展。鼓励产业园区建设共享的环保基础设施或集中工艺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促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每年按环境要素对产业园区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统一监测和评价,梳理产业园区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清单,以及环境风险防范应急等情况,编制年度环境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及时公开共享,指导符合条件的入园建设项目享受简化环评报告编制内容、降低环评等级、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等环评改革措施。
四、加强规划环评质量监管
(八)开展规划环评质量检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规划环评质量监管机制,在规划环评监管方案中明确开展规划环评质量专项检查,对本级和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审查的规划环评报告进行自查或者抽查复核。发现规划环评报告存在抄袭、重要内容缺失、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技术导则要求、不能为规划优化调整提供技术支撑、基础资料严重失实甚至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规划环评技术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处理措施。
(九)完善规划环评查处机制。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召集审查过程中发现规划环评存在质量问题的,应依法依规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规划环评技术机构予以处理。推动专家、部门代表、评估人员等的责任落实,规范规划环评审查专家库管理。对审查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失职行为的审查小组专家,依法由设立专家库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通报其所在部门依法予以处分;对存在明显过失、负有责任的评估人员依纪依规处理。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要建立规划环评管理台账,梳理、更新、汇总本行政区域内规划环评、跟踪评价、产业园区环境管理状况评估工作以及规划环评质量检查、规划环评要求落实情况核查等情况。我厅每年6月和12月对上述情况进行调度,相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送我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