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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环通〔2021〕2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实施。
一、《目录》内除核与辐射项目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编制报告表的项目,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涉密项目,由项目所属行政区域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线下备案管理。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辐射类建设项目,辐射安全许可证一并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办理。
二、对涉及跨市(州)的公路、铁路、水库、水电站、输油、输气管网、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由项目涉及市(州)的生态环境部门协商审批,原则上由项目主要所在地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主审。
三、对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的新兴产业项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其环评类别和审批权限,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四、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照黔环通〔2020〕38号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黔环通〔2018〕145号即行废止。
2021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一、水利
水库:跨市(州)的建设项目;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且涉及环境敏感区项目。
引水工程:跨流域调水项目。
二、能源
水力发电:跨市(州)建设项目;单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含)以上;抽水蓄能电站。
火力发电(含热电联产):全部。
生物质发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污泥发电项目。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60万吨及以上(含兼并重组)项目。
油气开采:页岩气新区块开发项目;年生产能力1亿立方米及以上煤层气开采项目。
三、运输
铁路:跨市(州)项目。
公路:跨市(州)项目。
枢纽:航电枢纽工程。
机场:飞行区扩建;通用机场。
城市轨道交通:全部。
四、原材料
石油加工:除生态环境部审批的精炼石油产品制造项目。
煤炭加工:煤化工(除生态环境部审批的项目)、炼焦。
黄金:采、选矿项目。
稀土:深加工项目。
触媒生产及废触媒利用处置:全部。
五、冶炼
黑色金属:冶炼(不含铁合金制造)。
有色金属:产生或排放汞、铬、砷、铅、镉污染物的冶炼项目。
贵金属:产生或排放汞、铬、砷、铅、镉污染物的黄金、稀有金属等冶炼项目。
铅蓄电池、废铅蓄电池等项目:全部。
六、制造
汽车: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汽车整车项目(位于设有表面处理中心工业园区的除外)。
医药:生物、生化类医药制品;化学药品制造项目。
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制革、毛皮鞣制项目。
造纸:除废纸(或溶解浆)以外的纸浆、纤维浆等制造项目。
印染:全部。
电镀:工业园区表面处理中心项目;无表面处理中心工业园区的电镀项目。
水泥:全部。
七、治理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焚烧类项目。
危险废物:除暂存、转运以外的利用及处置项目。
八、军工等涉密项目
全部(军工企业不涉密的民品项目除外)。
九、核与辐射
输变电工程:220千伏及以上和涉及跨市(州)110千伏输变电项目。
核技术应用: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除医用项目);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除外);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以上项目改、扩建(不含在已许可场所增加不超出许可活动种类和范围等级的核素或射线装置)
铀矿地质勘查及伴生放射性矿产开发利用项目: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