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新能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4-12
  • 实施时间: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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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部门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文号 辽环函〔202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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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新能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环函〔2021〕60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鞍山、锦州、营口、辽阳市行政审批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协同推进减污降碳,进一步推进我省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新能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明确要求如下。

一、深刻认识发展新能源的重要意义。能源和环境的可持续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我省作为能源消费大省,能耗双控形势严峻,能源资源瓶颈制约日益突出。大力发展新能源等战略性先导产业,既是我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力抓手,又是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我省“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推进能源革命,大力发展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科学合理利用海上风能资源,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各地区要抓住发展新能源的有利时机,结合区域实际,推动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助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精准发力打造生态宜居美好家园。

二、科学有序推进新能源开发利用。各地区应充分结合当地特点和优势,本着珍惜土地资源和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确定新能源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规模。对于适宜集中大规模开发的风能、太阳能资源区域要集中开发,统筹建设,鼓励多家企业在同一规划区域内建设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发挥规模效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同时,要统一规划区域生态景观,统筹开展生态设计与修复,强化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维护生态系统平衡;要优化施工方案,最大程度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生态恢复优先考虑当地建群种,与现有生态系统结构相契合,并由专人管理,确保生态恢复和绿化效果。

三、强化新能源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各地区依法依规开展新能源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按照《辽宁省新能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技术要点》,重点审查建设项目与法律法规及“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相符性,与主体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协调性,选址选线、施工布置的环境可行性和合理性,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有效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对审查通过的规划环评所包含的项目,要按照简化清单简化相关内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各地区要将新能源建设项目列入重点服务清单,落实包保责任人,实行“店小二”式包保服务,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四、加强新能源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大新能源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力度,杜绝“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新能源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重点加强风力、光伏发电等生态类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管,确保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鼓励建设单位实施改善区域生态条件和景观的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对未按环评文件要求建设、运行或对生态系统、地貌造成严重损害和影响的建设项目,坚决责令停工停产整改,必要时恢复原状,坚决打击各类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附件:辽宁省新能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技术要点(试行)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1412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辽宁省新能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技术要点(试行)

第一条 本要点适用于风力发电、集中式光伏发电、太阳能热发电和生物质能发电等新能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地热能等其他类型的新能源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规划、电力发展规划、配套电网建设规划等相协调,项目选址符合相关规划。

第三条 项目选址选线、施工布置未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草原、永久基本农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以及天然林、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等环境敏感区中法律法规禁止占用的区域,与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物保护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相协调。

第四条 风力发电项目未占用生态功能重要、生态脆弱敏感区域的林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栖息地等区域以及沿海基干林带和消浪林带等敏感范围,不影响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防治水土流失。

风机基础、施工和检修道路、升压站、集电线路等应优化选址选线,尽量避让耕地、林地等优质土地,未占用Ⅰ级保护林地和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风机点位应按照国家标准与高速公路和铁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风机点位应为城乡规划区、沿海区域建设规划区留有足够的开发空间,不影响城乡发展和沿海区域发展,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要求。

风力发电机组布置满足噪声与光影防护距离要求,防护距离根据噪声源强、轮毂高度、叶片长度、地形地貌等因素进行核定,防护距离内没有噪声与光影敏感建筑。

第五条 光伏发电项目优先利用工矿废弃地、煤矸石山、排土场等空闲土地建设,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占用好地。鼓励以光伏电站建设项目为牵引,以点带面,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开展废弃矿区修复利用,带动矿山及周边产业发展。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未占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严格限制在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形破碎区域进行建设。光伏组件布局与地面留有足够距离和光照,确保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对光伏组件可见光的反射率等产生光污染影响的因素进行充分论证,确保不对周边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产生影响。

第六条 生物质能发电项目充分结合当地特点和优势,深入论证选址的可行性,新建项目避让城市建成区,充分考虑生物质原料产量和合理的运输范围,满足所在地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符合有关环境准入条件、规范标准要求。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符合国家或省级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新建生物质发电项目,实行热电联产;鼓励已建成运行的生物质发电项目根据热力市场和技术经济可行性条件,实行热电联产改造。

选择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的焚烧炉,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采用农林生物质、生活垃圾等作为原燃料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在环评中考虑原燃料收集、运输、贮存环节的环境影响;已投产和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不掺烧煤炭等化石能源;垃圾焚烧项目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有保证。

项目用水符合国家用水政策并降低新鲜水用量,优先利用污水处理厂的中水,最大限度减少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提出厂区排水系统设计要求,明确污水分类收集和处理方案。按照“一水多用”原则,强化水资源的串级使用要求,提高水循环利用率。

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等,确定生物质发电项目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根据污染物排放情况,明确合理的防护距离要求,并采取园林绿化等缓解环境影响的措施。

严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落实主要污染物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鼓励制定构建“邻利型”服务设施计划,面向周边地区设立共享区域,因地制宜配套绿化或者休闲设施等,拓展惠民利民措施。

第七条 升压站、输电线路选址选线合理,升压站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降噪措施,确保边界和周围环境保护目标的电磁环境和声环境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 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不设置集中施工场地,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期避开多雨期,不随意压占、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采取剥离表土和回填复垦措施,对造成生态影响的区域及时清理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新建道路和施工临时道路采取硬化措施,以及生态恢复建设和绿化措施。

第九条 对于施工期施工作业及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提出了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的相应措施。其中,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条 对可能存在环境风险的项目,提出了采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和与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等要求。

第十一条 改、扩建项目在全面梳理与项目有关的现有工程环境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新带老”措施。

第十二条 按相关导则及规定要求制定了噪声、大气、生态和电磁等环境要素的监测计划,明确了监测网点、因子、频次等有关要求,提出了根据监测评估结果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提出了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环境管理、环境影响后评价等要求。

第十三条 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深入论证,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投资估算、时间节点、预期效果明确,确保科学有效、安全可行、绿色协调。

第十四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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