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07-01
  • 实施时间: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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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部门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文号 冀环办字函〔20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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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环办字函〔2020〕24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规范建设项目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加快重点城市“退后十”步伐,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推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建设项目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环境空气6项因子(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PM2.5、PM10)年均浓度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设区市以及定州、辛集市,不得新增区域污染物排放量,加大现有污染源排放削减力度,严格控制新增排放量,确保完成年度减排目标。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必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二、明确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五年规划期内新形成的减排量。工业领域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只能从工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治理设施提标改造、企业清洁能源替代、压减过剩产能和关停生产设备等减排量中替代,不得从机动车、农村居民生活和取暖清洁改造以及农业、商用、公服机构、生活取暖锅炉淘汰治理减排量中替代,新建集中供暖锅炉(35蒸吨/小时以上)可以使用淘汰燃煤供暖小锅炉减排量作为总量指标替代来源。火电建设项目(含工业企业自备电厂)和热电联产发电排放总量指标只能从电力行业减排量中替代。

    三、严格执行“减二增一”政策。环境空气6项因子年均浓度未达到二级标准的地区,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均需要削减规划期内2倍的污染物排放量。钢铁、焦化、水泥、玻璃、陶瓷行业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原则上从本行业削减替代(钢焦一体化企业钢铁、焦化总量指标可互相替代),本行业减排量不足的,至少70%总量指标从本行业削减替代,30%总量指标从其他工业企业削减替代。钢铁、焦化、水泥、玻璃、陶瓷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减排量的30%可以用于建设项目新增总量指标,其他70%用于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不得用于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替代。企业以新代老和搬迁改造过程中关停设备减排量可以用于新建项目总量指标替代,但仍需执行“减二增一”政策。达到深度治理标准的燃煤电厂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实施“减一增一”。

    四、加强重点城市排放总量控制。大气传输通道重点城市不得接受非重点城市主要污染物减排量作为本地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的替代来源,鼓励大气传输通道重点城市形成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交易到非重点城市使用。其中石家庄、唐山、邢台、邯郸市(全国空气质量后十名城市)所辖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县(市、区),仅从本市域调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得接受其他市所辖县(市)转入的总量指标。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及经济、技术条件提出严于现行标准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落实于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五、加强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和削减替代方案审核。新建项目总量指标原则上应采用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量进行核算,对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提出用绩效值进行总量指标核定的,应将标准限值转换为绩效值再进行核定,确保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和减排替代量计算方法一致。规划期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排替代来源不足时,可以预支当年减排计划预计形成的减排量,年底按照核查结果进行认定。加强总量削减替代方案审核,严禁重复使用减排替代量,对以欺骗、谎报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视为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推进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平台建设。各地要建立建设项目排放总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数据库,对建设项目逐一编号,记录建设项目名称、总量指标、削减替代方案和项目验收后实际排放量,总量指标一一对应减排替代来源,实施动态管理,准确掌握区域排放总量。

    七、加强总量指标削减替代方案跟踪检查。对年度形成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减排量,并及时纳入年度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核算结果。对建设项目投运后,及时检查削减替代方案落实情况,确保减排措施落实。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5日起实施。“十三五”期间已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或搬迁改造类钢铁、焦化、水泥、玻璃、陶瓷项目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和削减替代方案按原审批文件执行。

     其他事项继续执行原环保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33号)以及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事项的通知》(冀环办发〔2016〕58号)有关规定和要求。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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