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监管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8-11
  • 实施时间: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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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要点
  • 发文部门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文号 琼环评字〔2021〕7号
  • 适用对象 两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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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监管的通知

琼环评字〔2021〕7号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重点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含行政审批部门、综合执法部门、重点园区管委会)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理解加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其对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和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重要意义。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把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协同推进减污降碳。

二、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强化规划环评硬约束

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含行政审批局、重点园区管委会)要充分发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强化区域开发保护格局、细化生态环境管理水平中的原则性和基础性作用,将其作为“两高”项目建设的硬性约束。组织“三线一单”落地应用及动态更新调整时,应在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明确提出“两高”项目环境准入要求,同步在“三线一单”数据应用平台进行成果更新,推进“三线一单”成果智能化普及。重视规划环评的硬约束作用,“两高”项目应布局在已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以“两高”项目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在开展规划环评和跟踪评价时,应同步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三、严把“两高”项目环境准入,推进“两高”项目减污降碳协同控制

新(改、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等要求;应当使用行业先进技术工艺、绿色节能技术装备,确保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两高”项目,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有关要求,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削减措施,实现污染物排放量“等量削减”或“倍量削减”,环评审批及技术评估时应认真审核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对削减替代源逐一核实,评估污染物削减措施的可靠性和合理性。新(改、扩)建“两高”项目应在开展环评工作时同步开展碳评工作,鼓励现有“两高”企业积极开展现状碳评工作,摸清碳排放现状,主动提出碳排放总量控制及减排要求。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试点开展碳捕集、封存、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四、持续开展“两高”项目按证监管执法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含行政审批部门、重点园区管委会)核发“两高”企业排污许可证时,应将环评及批复文件中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区域削减措施写入排污许可证,与综合执法局根据职责分工开展按证监管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依法注销或变更减排量出让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各市县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两高”企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报告提交情况的检查,督促企业按证做好台账记录、执行报告、自行监测、环境信息公开等工作。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应及时将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延续、未完成整改的“两高”企业依法移交综合执法部门从严查处。

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政策落地生效

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行政审批部门及综合执法部门建立“两高”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大对已批复“两高”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复核力度,对技术复核发现的问题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市县综合执法部门对已开工在建的,应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同时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对已经投入生产的,要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及按证执行情况,发现“两高”企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应从严查处。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两高”项目管理台账,将存量“两高”项目监管检查情况及2021年起新建“两高”项目环评审批和监管情况会同年度工作总结报我厅。“两高”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主要指水泥、玻璃等)等六个行业类别统计,后续国家和省对“两高”项目管理范围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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