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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派出生态环境局、各行政审批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参与和公开程序,确保依法合规
编制阶段和审批阶段发布的报告书(表)以及报告书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应全文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的信息,不予公开。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按照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编制阶段
报告书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形式分为公众意见征求的公示信息发布和报批前的公示信息发布。报告表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形式主要为报批前的公示信息发布。
1、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途径进行公告。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同时采取以下三种公众参与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1)通过建设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官方网站发布公示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2)在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张贴公告;(3)通过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接触的报纸公开,公开信息次数不得少于2次。建设单位向环评审批部门报批报告书前,应当在网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拟报批的报告书报批前的公示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发布持续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环评审批部门报批报告表前,应当在网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拟报批的报告表报批前的公示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发布持续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选址敏感、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在报告表编制过程中,应通过在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且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张贴公告等形式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审批阶段
报告书(表)审批阶段的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分为受理信息公开、拟审批决定信息公开和审批决定信息公开。环评审批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方式征求公众对报告书(表)的意见。
1、受理信息公开。环评审批部门在受理报告书(表)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并征求公众意见。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拟审批决定信息公开。环评审批部门对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审批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及利害关系人享有的相关权利。拟审批决定信息的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审批决定信息公开。环评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建设项目报告书(表)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二、强化现场组织,全面真实征求意见
现场公众参与工作由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单位在现场张贴公告前,须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张贴公告范围、数量和时间等。
1、确定张贴范围,确保代表性。张贴公告范围不得小于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并涵盖项目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尤其环境防护距离(大气、噪声、振动等)范围内涉及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2、完善张贴方式,确保真实性。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涉及的街道(镇)、社区、居(村)委会、学校、医院等公共信息栏张贴公告,避免张贴在杂乱广告较多位置,不得以任何形式故意遮挡,公告应注明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可能存在的环境影响、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公示期限、反映意见联系方式等,公告字体应清晰、方便阅读。现场公告张贴情况应以照片形式记录,编入报告书(表)中。
三、积极采纳意见,切实保障权利
1、积极采纳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对公众参与过程中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组织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能力的单位进行专业分析后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建议。建设单位应当综合考虑建设项目情况、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能力的单位的建议、技术经济可行性等因素,采纳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合理意见,并组织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根据采纳的意见修改完善报告书(表)。
2、强化深度公参。对环境影响方面公众质疑性意见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强化公众参与工作。环评审批部门或所在地街道(镇)政府认为需要开展深度公众参与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深度公参。
3、切实保障权利。环评审批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按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
经综合考虑收到的公众意见、相关举报及处理情况、公众参与等,环评审批部门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重新征求公众意见,并退回报告书(表)。
四、规范材料报送,严惩弄虚作假
建设单位向环评审批部门申报报告书(表)的,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报告书(表)报批申请书;
2、建设项目报告书(表)(市局审批的报批稿3份、公示本1份及含所有报批材料的光盘或者电子材料1份);
3、关于建设项目报告书(表)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加盖公章);
4、建设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纸质及电子稿);
5、编制报告书的公众参与说明。
公示本须按规定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附件等内容。删除内容在原报告书(表)中以相等字符数的空白部分替代。删除内容较多时,应注明删除字数,并保持原文书页码和结构。报送报告书(表)前,建设单位应提供删除涉秘等内容的报告书(表)全本信息的证明材料(如网页截图)。
对建设单位不负责任,公众参与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除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处理外,将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失信信息记入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因公众参与存在问题(环境敏感目标调查不充分、故意隐瞒或遗漏等)引发周边群体性事件,我局将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对该环评机构实行停业整顿的建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有关要求的通知》(宁环办〔2014〕1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公众参与工作的意见》(宁环办﹝2014﹞19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我局其他文件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