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领-互助-共享
辽政办发〔2021〕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全面强化产业政策刚性约束,严格控制全省产能过剩和高耗能行业新建项目,加强全省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格“两高”项目准入管理,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推动我省经济社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规范“两高”项目行政审批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实行政府权责清单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严格实施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主体责任,厘清省、市、县三级“能评、环评、安评”的职责边界。坚持权责一致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实施“两高”项目行政审批。设置行政审批局的地区,涉及“两高”项目审批,应征求本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实施审批。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环节,实现“两高”项目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规范、准确高效。
(二)严格“两高”项目投资准入。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和我省有关投资政策规定,依据行业准入条件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新上“两高”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属于限制类技术改造的“两高”项目,确保耗能量、排放量只减不增。
(三)严把“两高”项目节能审查关。省发展改革委要紧密跟踪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修订情况,及时修订《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含)—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已将节能审查管理权限部分或全部下放至县级的,调整至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并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备案。大连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万吨(含)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调整至省发展改革委。大连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含)—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调整至大连市发展改革委。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并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政府按国家规定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两高”项目能耗双控管理。完善能耗双控目标引领倒逼机制,重点控制以煤炭为主的化石能源消费,着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在完成能耗双控目标前提下,优先保障国家战略布局项目、居民生活、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用能需求。对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形势严峻、用能空间不足的地区高耗能项目,按规定实行缓批限批。完善项目用能决策管理机制,对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两高”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五)严把“两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关。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进行调整,依法规范“两高”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编制并公布《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实施“两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六)严把“两高”项目安全审查关。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两高”项目安全审批关口,强化安全工作源头管控,严格“两高”项目安全准入条件审查,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已经在建的“两高”项目,要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狠抓重大问题隐患整改。要强化“两高”项目安全质量检查,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强化作业现场的危险源辨识和安全管控,严堵安全漏洞,严防事故发生。
(七)加强“两高”项目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进一步完善“两高”项目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管。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审批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发扬斗争精神,强化主体责任,敢于担当作为,认真抓好整改,确保工作部署落实落细。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依规统筹推进“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和本地区建设发展,严格审批制度,完善审批程序,切实将“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强化督导考评。充分发挥督考“指挥棒”作用,将“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工作列入重点督查事项,强化督查考核、约谈、通报、问责等制度,压实地方主体责任,跟踪督导落实,对不担当、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的,要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