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有关要求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4-08
  • 实施时间: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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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要点
  • 发文部门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文号
  • 适用对象 涉VOCs企业
知识库 / 挥发性有机物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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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落实源头治理,切实改善我市空气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审查

(一)严格标准审查。环评审批部门按照审批权限,严格排放标准审查。有行业标准的严格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应执行国家、江苏省相关排放标准,鼓励参照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等标准中最严格的标准。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并执行厂区内VOCs特别排放限值。

(二)严格总量审查。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局总量管理部门严格排放总量审查(含各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VOCs排放量优先采用国家大气源清单统计数据。涉新增VOCs排放(含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在环评文件审批前应取得排放总量指标,并实施2倍削减替代。对未完成VOCs总量减排任务的区(园区),暂缓其涉新增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审批。具体按照我市相关总量管理要求执行。

二、严格VOCs污染防治内容审查

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认真评价VOCs污染防治相关内容,从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末端治理、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基础上,进一步强化VOCs污染防治。按照审批权限,环评审批部门会同大气管理业务部门,严格审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全面加强源头替代审查

环评文件应对主要原辅料的理化性质、特性等进行详细分析,明确涉VOCs的主要原辅材料的类型、组分、含量等。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材料的,VOCs含量应满足国家及省VOCs含量限值要求(附表),优先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材料,源头控制VOCs产生。禁止审批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

(二)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

涉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严格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等有关要求,重点加强对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5类排放源的VOCs管控评价,详细描述采取的VOCs废气无组织控制措施,充分论证其可行性和可靠性,不得采用密闭收集、密闭储存等简单、笼统性文字进行描述。

生产流程中涉及VOCs的生产环节和服务活动,在符合安全要求前提下,应按要求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无法密闭的,应采取措施有效减少废气排放,并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VOCs废气应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原则,收集效率应原则上不低于90%,由于技术可行性等因素确实达不到的,应在环评文件中充分论述并确定收集效率要求。

加强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管理,动静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应明确要求按期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和无组织泄漏排放。

(三)全面加强末端治理水平审查

涉VOCs有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强化含VOCs废气的处理效果评价,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应按照规范和标准建设适宜、合理、高效的VOCs治理设施。单个排口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初始排放速率大于1kg/h的,处理效率原则上应不低于90%,由于技术可行性等因素确实达不到的,应在环评文件中充分论述并确定处理效率要求。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单一的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喷漆废气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不得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生物法等低效处理技术。环评文件中应明确,VOCs治理设施不设置废气旁路,确因安全生产需要设置的,采取铅封、在线监控等措施进行有效监管,并纳入市生态环境局VOCs治理设施旁路清单。

不鼓励使用单一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采用活性炭吸附等吸附技术的项目,环评文件应明确要求制定吸附剂定期更换管理制度,明确安装量(以千克计)以及更换周期,并做好台账记录。吸附后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要求密闭存放,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鼓励实施集中处置。各区(园区)应加强统筹规划,对同类项目相对较为集中的区域(同一个街道或者毗邻街道同类企业超过10家的),鼓励建设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VOCs废气集中处置中心,实现集中生产、集中管理、集中治污。

(四)全面加强台账管理制度审查

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应明确要求规范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主要产品产量等基本生产信息;含VOCs原辅材料名称及其VOCs含量(使用说明书、物质安全说明书MSDS等),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及废弃量,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VOCs治理设施的设计方案、合同、操作手册、运维记录及其二次污染物的处置记录,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废气处理相关耗材(吸收剂、吸附剂、催化剂、蓄热体等)购买处置记录;VOCs废气监测报告或在线监测数据记录等,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三、严格项目建设期间污染防治措施审查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使用涂料、油漆、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含VOCs产品的,环评文件中应明确要求企业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要求的低(无)VOCs含量产品。同时,鼓励企业积极响应政府污染预测预警,执行夏季臭氧污染错时作业等要求。

四、做好与相关制度衔接

做好“以新带老”要求的落实。涉VOCs排放的新、改、扩建项目,要贯彻“以新带老”原则,鼓励现有项目的涉VOCs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使用、治理设施按照新要求,同步进行技术升级,逐步淘汰现有的低效处理技术。

做好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将排污许可证作为落实固定污染源环评文件审批要求的重要保障,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严格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

做好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环评审批、大气管理、现场执法等部门应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强环评审查、总量平衡、事中事后监管、排污许可证核发及证后监管等工作协作,切实加强VOCs污染的管理。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涉VOCs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业: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生活服务业等。

本通知所指高VOCs含量,指VOCs含量不符合国家、省相关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对已受理的环评文件按原有要求完成审批,新受理的环评文件执行本通知相关要求。国家、省对于本文件中相关要求另有明确的、更加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本通知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单位应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国家及江苏省主要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目录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8日


(联系人:审批处刘斌,18951651163;大气处袁进辉,   18951651127。)


附件信息(0积分)

《船舶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8469-2019).pdf

427k


《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20).pdf

590k


《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 1983-2022).pdf

456k


2.1.7《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pdf

1M


2.1.6《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pdf

458k


2.1.4《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30981-2020).pdf

1M


2.1.5《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pdf

1M


2.1.1《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20).pdf

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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