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范

  • 发布时间:2022-05-26
  • 实施时间:202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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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要点
  • 发文部门 江苏省市场监督局
  • 规范文号 DB32/T 4261—20
  • 适用范围 石油化工企业
知识库 / 风险应急 / 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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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涉水类 

7.2.1 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事故废水收集系统,包括截流、转送、倒罐、分流回流、缓冲等设施。 7.2.2 应设置与自身环境风险水平相匹配的应急事故池。

7.2.3 可结合厂区实际,采取消防尾水就地处置、回用等措施。 

7.2.4 雨排系统应设置有效的闸控。 

7.3 涉气类 

7.3.1 应结合突发环境事件情景,模拟、验证不同事故状态下的废气污染物影响范围、扩散程度。 

7.3.2 应配置与自身环境风险水平相匹配的减缓、消除、降低废气排放的物资和设施,并确保事故状 态下事故火炬的安全可靠燃烧。 

7.4 其他 

一图读懂 《江苏省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范》.jpg

7.4.1 应针对可能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区域采取有效的阻隔或防渗措施。

7.4.2 应按照规范要求,在污水站、生产车间、危废库及厂区上下游等重要节点设置地下水、土壤监 测点。 

7.4.3 应检测装置地沟、围堰等的防渗能力。 

7.4.4 应具备固体废物收集和暂存能力,建立合法安全处置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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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4261-2022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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