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名录
一、畜牧业03
1.牲畜饲养031,家禽饲养032
2.其他畜牧业039
二、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6
3.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061,褐煤开采洗选062,其他煤炭洗选069
三、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7
4.石油开采071,天然气开采072
四、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8
5.铁矿采选081,锰矿、铬矿采选082,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089
五、有色金属矿采选业09
6.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091,贵金属矿采选092,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093
六、非金属矿采选业10
7.土砂石开采101,化学矿开采102,采盐103,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109
七、其他采矿业12
8.其他采矿业120
八、农副食品加工业13
9.谷物磨制131
10.饲料加工132
11.植物油加工133
12.制糖业134
13.屠宰及肉类加工135
14.水产品加工136
15.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137
16.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
九、食品制造业14
17.方便食品制造143,其他食品制造149
18.焙烤食品制造141,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142,罐头食品制造145
19.乳制品制造144
20.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
十、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5
21.酒的制造151
22.饮料制造152
23.精制茶加工153
十一、烟草制品业16
24.烟叶复烤161,卷烟制造162,其他烟草制品制造169
十二、纺织业17
25.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1,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2,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3,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4,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175
26.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176,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177,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178
十三、纺织服装、服饰业18
27.机织服装制造181,服饰制造183
28.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182
十四、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9
29.皮革鞣制加工191,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193
30.皮革制品制造192
31.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194
32.制鞋业195
十五、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
33.人造板制造202
34.木材加工201,木质制品制造203,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204
十六、家具制造业21
35.木质家具制造211,竹、藤家具制造212,金属家具制造213,塑料家具制造214,其他家具制造219
十七、造纸和纸制品业22
36.纸浆制造221
37.造纸222
38.纸制品制造223
十八、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3
39.印刷231
40.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232,记录媒介复制233
十九、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4
41.文教办公用品制造241,乐器制造242,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243,体育用品制造244,玩具制造245,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246
二十、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25
42.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
43.煤炭加工252
44.生物质燃料加工254
二十一、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6
45.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
46.肥料制造262
47.农药制造263
48.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
49.合成材料制造265
50.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
51.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267
52.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68
二十二、医药制造业 27
53.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1
54.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2
55.中药饮片加工273,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278
56.中成药生产274
57.兽用药品制造275
58.生物药品制品制造276
59.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277
二十三、化学纤维制造业 28
60.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281,合成纤维制造282,生物基材料制造283
二十四、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
61.橡胶制品业291
62.塑料制品业292
二十五、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0
63.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
64.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
65.玻璃制造304
66.玻璃制品制造305
67.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306
68.陶瓷制品制造307
69.耐火材料制品制造308
70.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
二十六、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1
71.炼铁311
72.炼钢312
73.钢压延加工313
74.铁合金冶炼314
二十七、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2
75.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
76.贵金属冶炼322
77.稀有稀土金属冶炼323
78.有色金属合金制造324
79.有色金属压延加工325
二十八、金属制品业 33
80.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331,金属工具制造332,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333,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334,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335,搪瓷制品制造337,金属制日用品制造338,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339(除黑色金属铸造3391、有色金属铸造3392)
81.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
82.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339
二十九、通用设备制造业 34
83.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341,金属加工机械制造342,物料搬运设备制造343,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344,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345,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346,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347,通用零部件制造348,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349
三十、专用设备制造业 35
84.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351,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2,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53,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54,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5,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356,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357,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358,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359
三十一、汽车制造业 36
85.汽车整车制造361,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2,改装汽车制造363,低速汽车制造364,电车制造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
三十二、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 37
86.铁路运输设备制造371,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372,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373,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374,摩托车制造375,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376,助动车制造377,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378,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379
三十三、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8
87.电机制造381,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382,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383,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5,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386,照明器具制造387,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389
88.电池制造384
三十四、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9
89.计算机制造391,电子器件制造397,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其他电子设备制造399
90.通信设备制造392,广播电视设备制造393,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394,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395,智能消费设备制造396
三十五、仪器仪表制造业 40
91.通用仪器仪表制造401,专用仪器仪表制造402,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403,光学仪器制造404,衡器制造405,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409
三十六、其他制造业 41
92.日用杂品制造411,其他未列明制造业419
三十七、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42
93.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
三十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43
94.金属制品修理431,通用设备修理432,专用设备修理43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修理434,电气设备修理435,仪器仪表修理436,其他机械和设备修理业439
三十九、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44
95.电力生产441
96.热力生产和供应443
四十、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45
97.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51,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52
四十一、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6
98.自来水生产和供应461,海水淡化处理463,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469
99.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462
四十二、零售业 52
100.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动力销售526
四十三、水上运输业 55
101.水上运输辅助活动553
四十四、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59
102.危险品仓储594
四十五、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77
103.环境治理业772
四十六、公共设施管理业 78
104.环境卫生管理782
四十七、居民服务业 80
105.殡葬服务808
四十八、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品修理业 81
106.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811
四十九、卫生 84
107.医院841,专业公共卫生服务843
五十、其他行业
108.除1-107外的其他行业
五十一、通用工序
109.锅炉
110.工业炉窑
111.表面处理
112.水处理
一级行业类别 一、畜牧业03
二级行业类别 1.牲畜饲养031,家禽饲养032
重点管理 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具体规模化标准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简化管理 /
登记管理 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说明:

一、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整理开发,最终结果以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全文为准。

二、表格中标“*”号者,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排污单位。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 《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 ,是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三、表格中涉及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的排污单位,其投运满三年的,使用量按照近三年年最大量确定;其投运满一年但不满三年的,使用量按投运期间年最大量确定;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确定。投运日期为排污单位发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日期。

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排污单位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五、本名录中的电镀工序,是指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等生产工序。

六、本名录不包括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