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整理开发,最终结果以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全文为准。
二、表格中标“*”号者,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排污单位。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 《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 ,是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三、表格中涉及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的排污单位,其投运满三年的,使用量按照近三年年最大量确定;其投运满一年但不满三年的,使用量按投运期间年最大量确定;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确定。投运日期为排污单位发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日期。
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排污单位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五、本名录中的电镀工序,是指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等生产工序。
六、本名录不包括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