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不属于中“低VOC”即为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Q问题:
贵厅印发的《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提到:珠三角地区禁止新、改、扩建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共性工程除外)。由于未找到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标准定义,请问: 1、是否不属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GB33372-2020)中“低VOC型胶粘剂”,即为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胶粘剂? 2、是否不属于《清洗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中“低VOC含量清洗剂”,即为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清洗剂? 3、是否不属于《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中“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油墨产品”,即为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油墨? 非低含量即为高含量,没有中间地带?
A回复:
您好,多年来,我省一直鼓励企业推广使用高固份、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对于高VOCs含量的认定,我省主要参照深圳市《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技术规范》相关要求、香港《空气污染管制(挥发性有机物)规例》或其他省市相关涂料、油墨等含量限值标准执行。目前国家已出台《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 T 38597-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建议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符合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的,不属于高挥发性有机物范畴。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明确,“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国家未明确相关标准的,低VOC含量材料也可按此判定。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