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我市2024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03-27
  • 实施时间: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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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智云平台创始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入库专家、中华环保联合会综合技术专家组委员、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环保管家精讲班高级讲师,土壤导则编制参与人,毛驴说原创。

知识要点
  • 发文部门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文号 津环固〔2024〕8号
知识库 / 固体废物 / 法规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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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我市2024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津环固〔2024〕8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我市2024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提升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监管能力,现将我市2024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动危险废物监管能力改革,严守环境风险底线

(一)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和《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463号)要求,统筹开展2024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见附件1)及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行动(见附件2),重点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重点行业相关单位,兼顾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确保评估范围全覆盖。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建立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白名单”制度,开展鉴别报告及鉴别单位抽查复核工作,将抽查结果在信息平台公开。

(二)做好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监管工作。各区应严格落实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属地监管职责,牵头负责区级审批发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可通过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帮扶指导工作,并指导其于202410月底前完成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同时,按照市安委会《天津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环安生20242号),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排查工作,如在工作中发现存在安全、消防等方面问题,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属地应急管理等部门。

(三)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能力。各区要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有关要求,配合市局开展信息系统相关数据治理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于20246月底前完成信息化升级工作,所有重点产废单位于9月底前完成信息化升级工作。在信息化升级工作过程中,不得要求企业购买指定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产品、设备等。鼓励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参照实行信息化管理。鼓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为产生单位提供延伸服务,协助其生成并领取电子标签、建立电子管理台账等。(工作要点见附件3

(四)持续做好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核。各区要将控制环境风险和妥善利用处置作为危险废物转移的总体要求,依法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核各项要求。继续指导产废单位对拟委托的外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市局委托下放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审批权限的区域(滨海新区、经开区、保税区),要确保审批要求与市局保持一致,并定期对辖区内危险废物跨省转出企业开展培训,每月底前报送危险废物移出本市信息及宣贯培训情况。

(五)持续开展危险废物收集及“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各区应结合区内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收集计划,指导收集试点企业开展收集工作,并对辖区内废油收集单位开展年度评估工作。对于管理混乱、收集效率低、收集能力明显过剩的单位,应及时介入指导,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继续组织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见附件4)及危险废物“点对点”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见附件5)。鼓励企业按照《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冀环固体〔2023225号)要求,与京冀企业合作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业务。

二、以“无废城市”建设为引领,不断完善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水平

(一)加快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严格落实《天津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津污防攻坚指〔20227号)以及工作任务分工表,十个国家试点区加大“无废城市”建设步伐,其它各区以“无废细胞”创建为重点,推动全域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加大“无废理念”宣传,打造全域“无废”建设新格局,到2024年底,全市创建不少于500个“无废细胞”。

(二)提升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水平。持续推动工业企业(含加工贸易企业)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如实记录相关信息。推进排污许可证发证企业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台账。指导督促辖区内企业按照《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的通告》要求,办理固体废物跨省利用备案手续。指导督促拟跨省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依法办理跨省转移审批手续。(见附件6

(三)持续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环境监管。督促污泥产生和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情况并按时报备。同时加强与水务、政务服务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辖区内所有污泥产生和利用处置单位情况。

三、以新污染物治理为抓手,强化重金属与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

(一)加强新污染物治理。进一步完善本行政区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推动落实《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津政办发〔202254号)各项任务要求,2024331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任务,依据统计调查结果建立本区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清单和涉优先控制化学品企业清单,将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组织区内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优先控制化学品风险管控政策措施和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严格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监督执法,做好涉新化学物质企业底数摸排,组织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执法检查活动。加强清洁生产,推动本行政区内使用或排放《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改造、采用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相关信息。

(二)加强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落实《天津市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津环固〔202263号)各项要求,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原则。加强重金属污染监管执法,持续开展涉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查,动态更新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以下简称“全口径清单”);按照《涉铊污染源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技术指南(试行)》(见附件7)要求,组织开展涉铊污染源隐患排查,填报本行政区涉铊污染源污染隐患排查表和涉铊污染源污染治理情况汇总表,属于重点行业的应纳入“全口径清单”,于2024715日前报送排查结果和全口径清单更新情况。

五、监管范围

天津市所有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污泥产生利用处置单位、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单位、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涉优先控制化学品、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单位。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扎实推进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坚决杜绝走形式、走过场,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各项任务质量要求、时间节点、责任分工,切实做到上下协同、左右衔接、一贯到底。

(三)压实各方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指导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要求,严守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安全底线。

(四)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违法行为,密切行刑衔接,依法严惩涉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受理、处理涉固体废物及化学品举报投诉,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持续加大宣贯工作力度,推动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


附件:1.天津市2024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2.天津市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3.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提升改造工作要点

4.天津市2024年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5.天津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

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明白纸

7.涉铊污染源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技术指南(试行)

8.2024年天津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源清单



2024327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天津市2024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

评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各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职责,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管理,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严防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持续推动企业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主体责任,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

(二)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全市评估工作方案,评估各区工作开展情况,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定期将全市评估结果上报生态环境部,组织对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及重点企业单位进行相关培训工作;各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健全本区域评估机制,制定本区域评估工作方案。

(三)坚持评估全面覆盖。按照“突出重点、覆盖全面”原则,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产生数量和环境风险等因素,重点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重点行业相关单位,兼顾其他产废单位,确保评估范围覆盖全面。

(四)细化完善评估制度。建立常态化评估机制,强化评估危险废物相关单位落实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要求,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特别是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污染防治要求,以及新发布实施相关法规标准等情况。

(五)加强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固废系统”)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子系统(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开展评估工作。通过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建立规范化评估的“一企一档”,记录评估情况、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

二、评估方式及职责分工

有条件的区域,可以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评估要求

(一)市级评估

优先选取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的单位开展评估,每年度评估数量要求具体如下:

1.经营单位:评估不少于20家,“十四五”期间实现对本市所有经营单位评估全覆盖。

2.产废单位: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0吨及以上的或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重点产废单位不少于60家;其他产废单位不少于20家,若总数不足20家时则全部进行评估。

3.市生态环境局评估区生态环境局时所抽取评估的单位,计入市级评估数量,对上年度区级评估完成的企业开展抽查。

(二)区级评估(除市内六区外适用)

优先选取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的单位开展评估,每年度评估数量要求具体如下:

1.经营单位:对辖区内全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及处置环节豁免的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开展“点对点”试点工作的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全部进行评估。

2.重点产废单位:包括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C251,下同),煤炭加工(C252)、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医药制造业(C27)、化学纤维制造业(C28)、常用有色金属冶炼(C321)、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C336)、电子器件制造(C397)、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C398)、陆地石油开采(B0711)、陆地天然气开采(B0721)等重点行业企业,拥有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企业,抽查总数不少于60家。若重点产废单位总数不足60家时,则全部进行评估。

3.其他产废单位:包括有害垃圾暂存点、医疗废物中转站、二级及以上医院、高校及科研院所实验室、机动车维修等单位,抽查总数不少于20家。若其他产废单位总数不足20家时,则全部进行评估。

(三)区级评估(市内六区适用)

对本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非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有害垃圾暂存点、医疗废物中转站、二级及以上医院、高校及科研院所实验室、机动车维修等单位进行评估,评估总数不少于80家,若产废单位总数不足80家时,则全部进行评估。

(四)开展评估实战比武

本年度采用区域互评方式,组织开展规范化评估实战比武,进一步提升各区评估人员业务能力,检验评估人员实战能力。各区应安排1-2名工作人员参加区域互评,加强交流学习,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五)其他要求

评估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产废单位,在下一年度要继续评估,如评估结果仍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区生态环境局应对相关产废单位依法严格处理。在市局开展评估工作过程中,发现市局本年度抽查企业评估等级低于区局上一年度评估等级时,视为抽查不合格,每出现一次抽查不合格,将在全年总评分中直接扣除1分。评估企业数量不足最低要求80%的区,评估结果直接判定为C

四、评估安排

各区生态环境局应按照《评估指标》表1进行自评打分,总结本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环境评估工作情况(要求见附3),制定下年度评估工作方案,20241120日前,将上述三项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五、评估结果应用

(一)生态环境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已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纳入对各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评估之中,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等级为A的区域通报表扬,并在安排危险废物相关项目时优先考虑、予以倾斜,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等级为C的区域通报批评。各区态环境局应在年度评估工作方案中强化评估结果应用,督促各街镇和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二)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

鼓励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达标、环境管理水平高的企业纳入相关改革举措先行先试范围及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适当减少抽查频次。动态跟踪规范化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将评估中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涉嫌安全隐患线索及时移交应急管理部门。对在评估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进行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附表:1.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

2.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记录表

3.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年度工作总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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