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01-15
  • 实施时间: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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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智云平台创始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入库专家、中华环保联合会综合技术专家组委员、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环保管家精讲班高级讲师,土壤导则编制参与人,毛驴说原创。

知识要点
  • 发文部门 生态环境部
  • 发文文号 环大气〔2024〕5号
  • 适用对象 超低排放
知识库 / 挥发性有机物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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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的通知

环大气〔20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

  现将《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24年1月15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月19日印发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意见》出台的背景、总体思路、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的出台背景和总体思路。


答:我国是世界最大的水泥、焦炭生产国。2022年,我国水泥产量21.3亿吨,焦炭产量4.7亿吨,分别占全世界总产量的57%、70%。两个行业都是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对空气质量影响较大,水泥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仅次于电力、钢铁行业;焦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在各行业中排名第二,且废气中含有大量苯、苯并芘等有毒有害物质,危害人体健康。


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要求,推进水泥、焦化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我部指导河北、河南、山东、山西等重点区域省份率先开展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取得积极进展,为此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打下坚实基础。2023年11月,国务院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把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作为有效降低全社会污染排放、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的有力举措。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各地高质量推进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我部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意见》。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综合采取税收、价格、金融、环保等政策,多措并举推进实施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提升行业全工序、全流程大气污染治理水平,推动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问:请简要介绍《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目标、指标和重点任务分别是什么?


答: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底,重点区域力争5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区域内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到2028年底,重点区域水泥熟料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8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


主要指标是,有组织排放指标方面,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³、35mg/m³、50mg/m³。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方面,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源,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控制设施,做到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整洁无积尘。清洁运输方面,进出企业的原燃料采用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企业,汽车运输部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重点区域企业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不到80%部分,要采用新能源车辆替代。产品运输优先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汽车运输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

提出四项重点任务。一是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政策,重点区域严禁新增产能;推进新改扩建项目按超低排放水平建设;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列入淘汰退出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二是有序推进现有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强化源头控制,采用成熟稳定的污染治理技术。三是统筹推进水泥行业协同减污降碳。鼓励企业在超低排放改造时统筹开展减污降碳和清洁生产改造。四是强化全过程精细化环境管理。全面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加强企业运行管理、强化运输管理、完善管理制度。


  问:请简要介绍《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目标、指标和重点任务分别是什么?


答: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底,重点区域力争60%焦化产能完成改造;到2028年底,重点区域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80%产能完成改造。


主要指标是,有组织排放指标方面,焦炉烟囱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分别不高于10mg/m³、30mg/m³、150mg/m³、100mg/m³、8mg/m³。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方面,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过程、敞开液面等无组织排放源,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控制设施,做到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整洁无积尘、无明显异味。清洁运输方面,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企业,汽车运输部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重点区域企业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不到80%的部分,要采用新能源车辆替代。

提出四项重点任务。一是优化调整产业结构。重点区域严禁新增焦化产能,推进新改扩建项目按超低排放水平建设,推动钢焦融合、兼并重组。陕西、新疆等省(自治区)相关部门制定半焦(兰炭)企业转型升级方案。二是有序推进现有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技术,强化源头控制,推进VOCs全过程治理,加强清洁运输环节改造。三是统筹推进焦化行业协同减污降碳。引导焦化产业链向高附加值精细化工产品延伸,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和现有成熟减污降碳技术应用。四是强化全过程精细化环境管理。突出从末端治理向源头治理和精细化管理转变,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控,加强企业运行管理、强化运输管理、完善管理制度。


  问:《意见》实施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达标排放是企业的法定责任,超低排放是鼓励导向,对于达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的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充分激发企业改造的内生动力。


一是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对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税收、信贷、融资等方面支持。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在超低排放改造时统筹开展减污降碳改造,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企业形成正向激励。

二是实行差异化环保管理政策。对于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的水泥、焦化企业,可开展A级绩效评级工作,享受A级企业相关优惠政策。推动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基于污染物排放、能耗、温室气体排放的信贷金融等政策。

三是加强技术支撑。研究制定超低排放改造相关技术指导文件。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工程技术公司等合作,创新节能减排技术。搭建超低排放改造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问:《意见》实施后,预期会取得哪些成效?


答:《意见》改造任务目标全部实现后,预计将会带来较好的环境、社会、经济效益。


环境效益方面,预计水泥行业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量,焦化行业VOCs、氮氧化物排放量将大幅下降,有效推动水泥、焦化集中城市和区域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同时,通过积极鼓励企业更多采取原料替代、燃料替代、煤气回收、节能减污降碳改造、清洁运输改造等源头防控措施,推动两个行业和全社会碳排放量下降,产生显著的降碳效益。

社会效益方面,焦化行业改造后苯并芘、氰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大幅减少,水泥行业改造后粉尘排放大幅减少,将显著降低对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的健康危害。

经济效益方面,超低排放改造能够带动新能源汽车和节能环保等产业发展,有效拉动社会投资形成新的绿色经济增长点。以超低排放为抓手,还能有效推动两个行业绿色低碳转型,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问:《意见》发布后,后续有哪些工作安排?


答:为高质量推动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动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后续将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协调。生态环境部将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与相关部门加强协同联动,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各地制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做好任务细化落实,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是严格评价管理。出台水泥、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规范水泥、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统一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程序和方法。同时,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上一年度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三是强化监督管理。指导地方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不能稳定实现超低排放的,及时调整出动态管理名单。

四是做好宣贯解读。加强政策解读和宣贯工作,确保相关部门、地方、企业等理解好、把握好、落实好《意见》相关要求,营造有利于开展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良好舆论氛围,及时宣传报道地方和企业的优秀做法。

专家解读 | 积极推进焦化超低排放改造,助力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大气十条”、《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相继实施,大气污染治理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成为全球治理大气速度最快的国家,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幸福感明显增强。通过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我国已建成世界上最大规模的清洁煤电供应体系,正在打造全球最大的钢铁清洁生产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蓝天保卫战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要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持续降低细颗粒物浓度。国务院近期印发的《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提出,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下降10%的目标要求。为统筹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焦化行业成为继火电、钢铁行业之后又一个即将实施超低排放的行业。《意见》聚焦氮氧化物和VOCs减排,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可提升焦化行业全工序、全流程大气污染治理水平,促进结构优化调整和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一、深刻认识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重大意义


我国焦炭产量占全世界的70%,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全国13%的国土面积,生产了全国58%的焦炭。近年来,我国焦化行业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升级虽取得积极成效,但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不可能一蹴而就,仍需要通过实施超低排放等重大工程加快产业绿色改造升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十四五”以来,国家层面相继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等文件,2023年7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均明确提出高质量推进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因此,《意见》的印发恰逢其时,明确了目标和指标、突出了重点任务、制定了政策和保障措施,将有力推动焦化行业绿色低碳转型。


二是助力产能集中城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焦化行业VOCs排放量在各工业行业中排名第二,且含有苯、苯并芘等有毒有害物质。我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焦炭产能占全国总产能的一半。吕梁、长治、邯郸、临汾、运城、太原、安阳、渭南等焦化产能集中的城市,空气质量长期在168个重点城市中排名靠后。《意见》的实施,将有效降低焦化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重点区域和焦炭产能集中城市的空气质量。重点区域唐山、吕梁、长治、运城等焦炭产能1000万吨以上的城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PM2.5浓度可平均下降2—3微克/立方米。


三是全面提升行业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2021年至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共查处了37例涉及焦化企业的生态环境问题,通报了14例非法排污、盲目布局、违规审批等典型案例。大气监督帮扶过程中,也发现部分焦化企业存在在线监测造假、未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无组织排放严重以及旁路偷排漏排等违法违规问题。VOCs无组织排放、脱硫脱硝设施、物料和产品运输、精细化运行管理等方面均有较大减排潜力。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围绕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焦化行业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将迈向更高水平。


二、准确理解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主要内容


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全工序、全流程提升企业大气污染治理和管理水平,又要统筹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优化调整。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过程要实现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推动污染物排放强度和碳排放强度“双下降”。


一是借鉴成熟经验,目标设置科学合理。火电、钢铁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成熟经验为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推进实施奠定了良好工作基础。《意见》结合当前全国各地实际情况和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提出“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力争60%焦化产能完成改造;到2028年底前,重点区域焦化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80%焦化产能完成改造”改造目标。从进展方面来看,目前全国钢焦联合企业约5000万吨焦炭产能已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重点区域省份率先推动独立焦化企业超低排放,已有约1.3亿吨产能基本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改造,3700万吨产能基本完成清洁运输改造。从技术方面来看,废气循环、分段燃烧等源头预防技术,负压回收等VOCs无组织废气过程控制技术,高效脱硫脱硝除尘、RTO等末端治理技术的广泛使用,新能源和国六重卡在钢铁等行业和领域的成功推广应用,为焦化行业实施超低排放奠定了技术基础。从管理方面来看,钢铁行业探索出了开展评估监测与超低排放改造的有效映证,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别化电价、水价等政策形成了扶优汰劣、环境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的良性循环。综合考虑地方进展、技术条件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因素测算,《意见》设置的目标合理可行。


二是协同推动焦化行业结构优化调整。从产业结构方面来看,《意见》强调,重点区域严禁新增焦化产能,推动现有焦化企业实施钢焦融合、兼并重组,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新改扩建焦化项目按照超低排放水平建设,列入淘汰退出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改造,避免重复投资和浪费。针对半焦(兰炭)企业环境管理偏弱、集中度低、产业链条短等问题,提出合理控制产业规模、向工业园区或优势企业集中、制定转型升级方案等措施要求。从运输结构方面来看,《意见》与钢铁行业超低排放要求充分衔接,提出“进出企业物料和产品采用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企业,汽车运输部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同时根据行业特点,持续为新能源汽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供应用场景,带动新能源车辆产业发展。从用能结构方面来看,《意见》提出了鼓励采用蒸汽加热或电加热替代煤气管式炉等措施,强调推广应用余热回收技术,采取焦炉煤气高效综合利用措施,提高煤气利用率。


三是统筹焦化行业协同减污降碳。《意见》注重源头防控、过程管控、末端治理系统提升,从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指标措施,预计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VOCs减排约60万吨,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减排约3万吨、5万吨、23万吨。必须认识到,超低排放改造形成污染物减排的同时,对二氧化碳减排也有显著的正向协同作用。《意见》鼓励企业在超低排放改造时推广应用减污降碳技术,如干法熄焦、上升管余热回收、循环氨水及初冷器余热回收等,并引导焦化产业链向下游高附加值精细化工产品延伸。据测算,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全行业将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1000万吨。


四是强化全过程精细化环境管理。焦炉是不可中断生产设施,焦化企业稳定达到超低排放,不仅仅需要可靠的污染防治措施,更需要在生产过程中精细化管理,要把每项工作做到位,才能确保排放达限值、焦炉不冒烟、厂区无异味。因此,《意见》对焦化企业全过程环境管理提出要求。从平台建设方面来看,要建设更要用好涵盖自动监测设施(CEMS)、分布式控制系统(DCS)、VOCs监测仪、空气质量微站、视频监控和门禁系统等内容的全厂环境管理平台,通过生产、治理、监测数据异常报警、处置、反馈的闭环管理功能。从运行管控方面来看,《意见》着重强调要减少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要求建设焦炉烟囱废气备用治理设施或多仓室改造,加强生产组织管理和设备维护,降低各类关键设备事故检修频次。提出了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控制氨逃逸、加强熄焦废水监管等要求。从管理制度方面来看,《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环保管理机构和制度,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准确、完整记录环境管理台账,如实反映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自证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三、凝聚合力推进焦化行业超级改造取得实效


达标排放是企业的法定责任,超低排放是鼓励导向。《意见》通过差别化的政策进行引导,鼓励焦化企业高质量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在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时,要充分评估、科学规划,稳步推进。


一是充分认识超低排放改造的艰巨性。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是一项涵盖全流程、全工序,源头防控、过程管控、末端治理,集成了结构调整、减污降碳、管理提升、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的系统工程。整个行业、环境管理部门、第三方环保机构等相关从业人员,要充分认识其艰巨性。吸取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初期部分企业因为认识不足而造成物力财力浪费的经验教训。必须认识到,仅达到有组织排放限值不等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仅建设原料煤封闭大棚不等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已公示的钢铁企业焦化工序更是要对标对表、查缺补漏、持续提升。


二是各级管理部门要科学引导,稳步推进。建议有关部门要做好配套政策解读、宣贯和实施,尽快出台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相关技术指导文件,鼓励企业尽早开展超低排放改造。选择基础条件良好、环境管理水平较高的焦化企业作为试点,打造示范标杆,做好宣传报导,鼓励企业向标杆企业看齐。地方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可量化、可考核的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确定改造任务、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明确完成时间。对于积极实施改造的企业,帮助争取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等支持;对于完成改造的企业,给予绩效评级等差别化政策倾斜。除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特别迫切的地区外,不层层加码,不实施“超超低”。各级环保、发改、工信、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形成合力,推动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制定基于污染物排放、能耗、温室气体排放的信贷金融等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税优惠、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信贷等政策支持。


三是行业企业要积极谋划,主动作为。焦化企业作为实施主体,要开展超低排放预评估,分析企业现状与超低排放要求的差距,因地制宜制定改造计划。其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焦化企业要按照《产业结构指导目录(2024年本)》要求,2025年底前淘汰4.3米焦炉;其他区域焦化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研判,确定对4.3米焦炉实施超低改造还是列入淘汰退出计划。初步估算,一个污染治理水平一般的100万吨独立焦化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一次性建设投资约8000万元;若企业环保历史欠账较多,相应的投资将更多。要做到企业领导真重视、资金真投入、实施真工程、管理水平真提升,确保高质量完成改造任务。重点区域焦化、钢焦联合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先行先改,力争提前完成;非重点区域企业要加强技术交流和案例考察,充分学习标杆企业的改造经验,按时序稳步推进。同时,行业协会等机构要搭建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交流平台,促进成熟节能减排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是公众支持,全民参与。人民的健康和福祉与空气质量息息相关,改善空气质量就是改善民生。要把人民群众对空气质量的普遍关注和广泛参与作为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驱动力。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过程中,要鼓励公众参与,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完善举报奖励机制;要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等相关信息;要关注大气污染治理,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推进实施,将有效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会让我们的天更蓝,人民生活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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