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的通知(大长经开安委办发〔2022〕9号)

  • 发布时间:2022-04-01
  • 实施时间: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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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要点
  • 发文部门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发文文号 大长经开安委办发〔2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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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的通知(大长经开安委办发〔2022〕9号)

区管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我区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源头管理,区安委办制定了《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准入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4月1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


  进入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大连长兴岛(西中岛)石化产业基地、大连长兴岛化工园区两个化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条 建设项目应符合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定位和项目“禁限控”目录,符合本辖区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石化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优先引入围绕本辖区化工园区主导产业延链、强链、补链项目。

  第二条 属于国家发改委最新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大连市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暂行)》(大发改〔2020〕1069号)中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化学原料药、农药项目在备案时必须将生产产品列明,必须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严禁打“擦边球”。严禁采用列入《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的工艺技术设备。

  第三条 新建炼油、乙烯、PX项目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新建PX项目,禁止建设。严禁以“重油综合利用”“原料预处理”“沥青装置”等名义备案新建、改建扩建炼油装置;严禁以“聚酯原料”“PTA原料”“下游深加工”等名义审批新建PX项目。严禁以“轻烃综合利用”“石脑油综合利用”“聚烯烃原料”等名义审批新建乙烯项目。严格《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20〕636号)规定,禁止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高耗能制造业优化布局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18〕171号)规定,新上大型高能耗化工项目原则上集中布局在大连长兴岛(西中岛)石化产业基地和配套发展区。长兴岛(西中岛)石化产业基地作为全市重点发展区域。属于国家发改委最新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大连市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暂行)》(大发改〔2020〕1069号)中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对于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化学原料药、农药项目在备案时必须将生产产品列明,必须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严禁打“擦边球”。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行业工业投资项目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20〕636号)要求,新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化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危险化学品搬迁入化工园区项目,不受3亿元投资额限制。

  第四条 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应当来源合法、安全可靠,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性可靠性论证;建设项目由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

  第五条 精细化工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确定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应进行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对相应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满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关于自动化系统装备建设的要求,自动化水平应居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实现现场无人操作或最大程度减少现场作业人员数量。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高危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应实现原料处理、反应工序、精馏精制和产品储存(包装)全流程自动化。

  第七条 化工项目固定资产投入不的低于3500万元人民币每公顷。

  第八条 安全、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的企业一律不得新建化工项目。严格限制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性危险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艺、剧毒化学品生产的项目,实现高污染和剧毒化学品、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等生产企业只减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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