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2023年本)》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8-30
  • 实施时间: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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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要点
  •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发文文号 新环环评发〔2021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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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2023年本)》的通知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明确审批权责,提高审批效率,我厅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1年本)》(新环环评发〔2021〕53号)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3年本)》(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已发布的与本《目录》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同时废止。

二、本《目录》印发之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原审批权限已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继续完成审批工作。

三、请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严格把关,依法依规加快审批。我厅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环评制度效力。同时,我厅也将加大对各地的帮扶指导力度,加快提升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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