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按照《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环综合〔2022〕42号)《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规范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加强“两高”项目管控,落实排污许可证对减污降碳的支撑保障作用,我厅制定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现予以发布,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核发。
二、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以及本《目录》以外行业类别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
三、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18日
(12-23〔2023〕5号)
附件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
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核发。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以及本《目录》以外行业类别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本《目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一、石油、煤炭及其加工业
(一)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二)煤制液体燃料生产中煤制油、甲醇、乙二醇、乙醇生产。
二、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一)无机碱制造中烧碱、纯碱生产
(二)无机盐制造中电石生产
(三)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中乙烯生产
(四)氮肥制造中合成氨生产
(五)磷肥制造中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生产
三、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一)水泥制造中水泥(熟料)制造
(二)平板玻璃制造
(三)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四)卫生陶瓷制品制造
四、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一)炼铁中高炉法炼铁
(二)炼钢
五、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一)铝冶炼中电解铝生产
(二)铜冶炼
(三)铅锌冶炼
(四)硅冶炼
(五)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六、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
(一)火力发电
(二)热电联产
(三)生物质发电中生活垃圾、污泥发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