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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海事局
关于联合印发《广东省深化治理港口船舶水污染物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交港〔2021〕54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深化治理港口船舶水污染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交通运输厅反映。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海事局
2021年9月13日
广东省深化治理港口船舶水污染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委、省政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部署,结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方案》《广东省推进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深化港口船舶水污染物治理工作,持续推进绿色港航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2年,全省内河船舶水污染物储存、接收、转运及处置各环节的设施能力建设全面完成,满足全过程运行需求;船舶码头产生的各类水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制度有效运行;广东省船舶水污染物监测平台建成使用,信息化监管水平显著提升;港航从业人员防污染责任意识明显提高,违法违规排放现象全面遏制。到2025年,全省沿海和内河船舶水污染物储存、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配置更加完善,市场秩序更加规范,部门间联合监管机制更加健全,实现船舶水污染物上岸处理常态化和制度化。
二、重点任务
(一)修订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各地要评估近年到港船舶的水污染物生成量、岸上接收能力和本地处理能力三者之间的关系,组织对2017年本地发布的有关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进行修订,科学调整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目标和具体实施措施,于2021年12月底前发布修订后的建设方案。新方案应综合各相关部门的基础数据和规划情况,兼顾行业中长期发展需求,配套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广东海事局配合)
(二)推进船舶防污染设施改造。贯彻《船舶水污染物控制排放标准》(GB3552-2018)和交通运输部《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400总吨以上不满足排放要求的船舶应强制配备符合标准的水污染物储存或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状况。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应在2022年5月底前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全部完成改造。(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广东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配合)
(三)加强船舶水污染物港口接收能力建设。落实《水污染防治法》,按照交通运输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工程清洁生产设计指南》《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港口岸上接收设施设计指南》,加快推进内河港口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各地内河港口2021年底前应具备50%的设施接收能力,2022年达到100%。沿海港口靠泊内河船舶的,参照内河港口要求建设接收设施;鼓励沿海港口建设设施接收船舶水污染物。各地可结合实际需求建设船舶水污染物公共接收点,统筹做好辖区内船舶水污染物的接收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广东海事局配合)
(四)完善船舶污水处理扩容设施建设。船舶生活污水上岸后应本地化处理,避免跨区域转移处置增加风险成本。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东莞、惠州、佛山、肇庆等主要港口和规模港口所在城市要在2022年前建成船舶含油污水处理扩容设施,加快补齐能力缺口,满足本地到港船舶含油污水的处理需求。其他地市应结合实际需求新建或扩建处理设施,2023年前具备本地化处理能力;液体化工码头所在地市应建设化学品洗舱水处理设施。(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及广东海事局配合)
(五)完善码头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码头位于城市建成区市政生活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加快建设管网连接线,在办理相关排水许可手续后将生活污水接入市政生活污水管网;码头不在城市建成区、不属于市政生活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的,应自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或配套收集转运设施处置生活污水,确保船舶、码头生活污水合规处理。(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广东海事局配合)
(六)加强船舶生活垃圾管理。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码头、船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理。内河码头应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设施,沿海大型码头还应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内河码头接收的船舶生活垃圾,与港区生活垃圾同等方式依法处理。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应落实源头减量,实施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七)加强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处置的管理。支持内河码头产生的生活污水与接收的船舶生活污水同等化处理;不具备连接城镇生活污水管网条件的码头,应自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具备处理设施建设条件的,应依法建设生活污水预处理设施,将预处理后的污水收集转运至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或转运排入生活污水管网。国际航线船舶生活污水由码头自有设施接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接收。支持相关码头及第三方接收单位办理排水许可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及广东海事局配合)
(八)加强船舶含油污水接收处置的管理。落实《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船舶含油污水按废水实施管理,预处理后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含矿物油废物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类管理。支持船舶含油污水接收处理企业延长产业链,依法建设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开展含油污水预处理和后处理,减少处理成本。(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依职责负责)
(九)加强化学品洗舱水岸上处理环节的管理。经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工艺处理后,满足排放条件的化学品洗舱水,根据《指导意见》按废水实施管理。其他化学品洗舱水,根据所清洗的化学品属性分别按照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实施管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广东海事局配合)
(十)强化船舶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船舶水污染物监督检查制度和联单管理制度,加大对船舶的巡检和抽检力度。加强船舶水污染物报告制度的运行监督,严查可疑船舶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未按标准和期限完成水污染物收集储存设施改造的船舶,船舶检验部门依照交通运输部《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不予核发船舶检验证书。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第三方接收单位,不得接收船舶的水污染物。(广东海事局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及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配合)
(十一)严格港口经营管理。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后竣工验收的码头应建设运行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已运营码头不具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能力或协议能力的,依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认定不具备经营资质;加强对船舶污染物第三方接收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签订协议不接收和委托协议空转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处按照港口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生态环境厅、广东海事局配合)
(十二)规范修造船厂接收转运及处置船舶水污染物的管理。将船厂维修、维护的船舶纳入管理重点,督促船厂对进厂船舶的水污染物进行合规接收、转运和处置。各环节相关信息数据录入广东省船舶水污染物监测平台,实时监督船舶的水污染物数量和去向。(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广东海事局配合)
(十三)建立和运行船岸交接登记制度。各地要统计船舶和港口的水污染物交接情况,督促船方或代理方在船舶靠港作业前通过广东省船舶水污染物监测平台填报船岸交接登记表,确认船舶的水污染物合规接收处置。对无合理理由拒不送交、涉嫌偷排船舶水污染物的船舶,港口企业应暂停装卸作业,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部门要对超期不上岸涉嫌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船舶进行查证。各地要督促码头定期汇总水污染物交接数据形成统计表,供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管理部门掌握具体实施情况。(省交通运输厅、广东海事局依职责负责)
(十四)试行船舶水污染物港口免费接收。内河船舶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由港口接收的,支持在2021-2023年期间实行免费接收服务,后期根据实施情况再行调整;支持沿海港口企业免费接收内贸航线船舶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沿海港口的船舶水污染物处理价格参照省发展改革委《市辖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坚决遏制以高定价达到不接收和少接收的现象。(省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依职责负责,广东海事局配合)
(十五)加强信息公开。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公开码头及第三方接收单位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种类和能力,并通报同级海事、生态环境、生活污水和垃圾主管部门;码头企业应准确公布码头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种类、能力和服务价格;海事管理部门定期公布违反船舶水污染物管理相关法规的船舶名单;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公布含油污水的处置能力和富余能力;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将船舶生活污水接入点位置信息通报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生态环境、环卫管理等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广东海事局等依职责负责)
(十六)创新管理模式,推行信息化监管。2021年12月前建成广东省船舶水污染物监测平台,实现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制网上运行。平台生成电子联单供各环节监管部门查证,促使每单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全过程可监测、可追溯。研究推进船舶排污的视频监控模式,将视频监控信息共享至相关监管部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广东海事局配合)
(十七)开展联合检查执法和集中整治行动。各地要依法检查处罚水污染物收集储存设施改造不合规的船舶,以及储存、登记和处理船舶水污染物过程的违规行为,处罚结果通报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加强码头接收能力执法检查,对不具备接收能力的码头,依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取消港口经营资格,并通报海事管理部门;对第三方接收单位和环卫公司拒收船舶生活垃圾行为的,码头企业可向港口、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应联合海事、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生活污水和垃圾等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查处违规偷排、无证经营、拒绝接收和违规处置船舶水污染物的行为。(省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广东海事局等依职责负责)
三、支持保障
(一)组织保障。充分依托省推进水运与铁路高质量发展总指挥部,加强船舶水污染物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落实。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落实统筹建设和运行船舶水污染物储存、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的主体责任。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市的指导,共同推动设施建设和运行。
(二)机制保障。各地要根据本方案制定综合实施方案,将任务细化到码头企业、航运企业、污水管网和污染物处理场,每季度向省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实施情况。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对阶段工作总结分析;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对现状进行评估和考核,对进度落后地市要约谈和通报。
(三)资金保障。各地应保障船舶水污染物治理的财政资金投入,统筹实施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设施特别是船舶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接收转运处置设施的建设改造,确保设施正常运行、行业管理与监督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