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8-02
  • 实施时间: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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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要点
  • 发文部门 大连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
  • 发文文号 大应急危化〔2021〕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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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的通知

  • 大应急危化〔2021〕16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大连市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应急管理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日


大连市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从源头上有效管控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风险,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20〕18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大连市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

一、明确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严把准入关

1.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除汽车加油、加气站等民生项目,港区内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外,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以下简称“新建化工项目”),应进入国家级、省级及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区或开发区(经济区)中所设立的化工集中区(重点监控点和提升安全环保节能水平、油品质量升级、资源类及为其它行业配套的项目除外)。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石化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我市今后原则上不再建设新的化工园区。

2.新建化工项目准入限制性条件:

(1)新建炼油、乙烯、PX项目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新建PX项目,禁止建设。严禁以“重油综合利用”“原料预处理”“沥青装置”等名义备案新建、改建扩建炼油装置;严禁以“聚酯原料”“PTA原料”“下游深加工”等名义审批新建PX项目。严禁以“轻烃综合利用”“石脑油综合利用”“聚烯烃原料”等名义审批新建乙烯项目。

(2)严格《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20〕636号)规定,禁止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

(3)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高耗能制造业优化布局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18〕171号)规定,新上大型高能耗化工项目原则上集中布局在大连长兴岛(西中岛)石化产业基地和配套发展区、松木岛化工区。长兴岛(西中岛)石化产业基地作为全市重点发展区域。大孤山石化区要严格控制石化产业规模,不再规划新上炼油、乙烯、芳烃、煤制烯烃、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等大型石化项目。

(4)属于国家发改委最新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大连市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暂行)》(大发改〔2020〕1069号)中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对于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化学原料药、农药项目在备案时必须将生产产品列明,必须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严禁打“擦边球”。

(5)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行业工业投资项目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20〕636号)要求,新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化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危险化学品搬迁入化工园区项目,不受3亿元投资额限制。

二、进一步提升炼油、化工等行业准入门槛

1.安全、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的企业一律不得新建化工项目。严格限制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性危险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艺、剧毒化学品生产的项目,实现高污染和剧毒化学品、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等生产企业只减不增。

2.新建化工项目严禁使用列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应急厅〔2020〕38号)中禁止使用的工艺和设备,限制使用的在其限制范围内禁止使用。

3.严格执行《禁止用地目录(2012年本)》及《限制用地目录(2012年本)》。炼油、石化项目的厂址,原则上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城市上风向,与居民集中区、医院、学校具有一定的缓冲距离。应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产生情况等清洁生产指标满足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总量指标有明确的来源及具体平衡方案。特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相应的控制指标要求。新上项目能耗要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要求。

4.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新建化工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完善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仪表系统和自动化控制系统等设施。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涉及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建设项目所在地或新工艺发明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加强新建化工项目审批和建设管理

1.市区两级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把对新建化工项目核准、备案、节能审查等审批关口,严禁违规备案、核准项目。

2.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把新建化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关,组织专家科学论证,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管辖的新建化工项目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新建大型和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等危险程度高的化工装置必须设计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在设计阶段要进行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

四、建立退出机制

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建立项目退出机制,进入园区的企业不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五、加强监管严厉问责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批、建设、验收全过程的联合监管,建立协调机制,严查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问题。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强化监督问责,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筑牢把严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关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落实产业政策不力、未依法履行立项、审批职责的部门要予以约谈、通报,对相关人员依法依纪严肃问责;对违规的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实施联合惩戒。

本规定自2021年8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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