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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火葬场区域内遗体处理、遗物祭品焚烧过程中所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火葬场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是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